区委 区委
人大 人大
政府 政府
政协 政协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登录 / 注册
长辈版
暖心专区
无障碍模式
集约化站群 集约化站群

旗县区

  • 土默特左旗
  • 托克托县
  • 和林县
  • 清水河县
  • 武川县
  • 新城区
  • 回民区
  • 玉泉区
  • 赛罕区

委办局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教育局
  • 科学技术局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民族事务委员会
  • 公安局
  • 民政局
  • 司法局
  • 财政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自然资源局
  • 生态环境局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交通运输局
  • 水务局
  • 农牧局
  • 商务局
  • 文化旅游广电局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应急管理局
  • 审计局
  • 外事办公室
  •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体育局
  • 统计局
  • 林业和草原局
  • 国防动员办公室
  • 医疗保障局
  • 信访局
  • 市城市管理局
  • 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开发区

  • 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
  • 经济技术开发区
  • 和林格尔新区

其他

  • 呼和浩特市地铁
  • 呼和浩特市园林建设服务中心
蒙古文版蒙古文版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
搜本站
  • 搜本站
  • 搜平台
退出长辈版
  • 首页
  • 政务动态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政民互动
  • 数据发布
  • 走进新城
当前位置: 首页 - 基层政务公开 - 社会保险 - 实施情况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解答
发布时间:2021-04-29 15:40 点击量:68
来源: 西街街道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个人缴费

  1、参保人应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分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7000元共12个档次。参保人每年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三、政府缴费补贴

  1、政府对参保人员逐年缴费给予补贴。缴费档次对应的政府补贴见下表(单位:元):

缴费

补贴

缴费

补贴

缴费

补贴

200

35

600

65

1000

85

300

40

700

70

3000

90

400

45

800

75

5000

95

500

60

900

80

7000

100

  

  

  2、自新农保、城居保制度实施之日(2012年1月1日)起,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照规定逐年缴费,并可补缴至满15年,补缴部分享受政府补贴,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规定逐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对于没有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3、对城乡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由政府按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对重度残疾人,由政府按2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4、允许政府代缴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缴费后按照相应档次享受缴费补贴。

  四、养老保险待遇

  1、参加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满足以下条件,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2012年1月1日),已年满60周岁人员,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因个人原因造成未领取待遇的,自其按规定申请领取待遇的次月发放养老金。

  (2)参保人员达到60周岁,缴费满15年的,直接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缴费不足15年的,待其补齐养老保险费后的次月发放养老金。

  2、城乡居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183元,在此基础上,对年满70至79周岁的另加1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另加20元。参保人选择200元及以上档次并且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提高2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3、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其养老金。申领人员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部门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2个月的上一年度自治区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2021年去世人员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596元<133×12>)。办理注销登记期间领取养老金的,从其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中扣除。

  五、参保关系转移接续

  (一)、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转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填写《内蒙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寄送《内蒙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将其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办法。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2014】17号)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衔接遵循如下规则;

  1、衔接处理的主要方式;(1)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合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2)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2、衔接处理的程序。(1)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2)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的书面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做出说明。(3)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4)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附件: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打印 保存
分享
请使用CTRL+S保存网页

(Mac用户使用Command+S保存)

中国政府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新城区政府机构
其他组织机构
  1. 新城区人大
  2. 新城区政协
呼和浩特市旗县区
  1. 土左旗
  2. 托克托县
  3. 和林县
  4. 清水河县
  5. 武川县
  6. 回民区
  7. 玉泉区
  8. 赛罕区
政务微信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政务微博
网站地图
网站声明
联系我们
主办: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承办: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蒙ICP备09004058号-3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020001 蒙公网安备 15010202150346号蒙公网安备 15010202150346号
积分查询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信息内容、建立镜像 E-mail:xcwl605@163.com 网站技术维护电话:0471-6218605  
大美新城

新城发布

大美新城

大美新城

清风新城

清风新城

云上新城APP

无障碍模式 长者模式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政府
搜本站
  • 搜本站
  • 搜平台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政府
  • 政务动态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政民互动

  • 数据发布

  • 走进新城

当前位置: 首页 - 基层政务公开 - 社会保险 - 实施情况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解答

发布日期:2021-04-29 15:40点击量:

来源:西街街道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个人缴费

  1、参保人应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分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7000元共12个档次。参保人每年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三、政府缴费补贴

  1、政府对参保人员逐年缴费给予补贴。缴费档次对应的政府补贴见下表(单位:元):

缴费

补贴

缴费

补贴

缴费

补贴

200

35

600

65

1000

85

300

40

700

70

3000

90

400

45

800

75

5000

95

500

60

900

80

7000

100

  

  

  2、自新农保、城居保制度实施之日(2012年1月1日)起,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照规定逐年缴费,并可补缴至满15年,补缴部分享受政府补贴,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规定逐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对于没有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3、对城乡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由政府按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对重度残疾人,由政府按2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4、允许政府代缴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缴费后按照相应档次享受缴费补贴。

  四、养老保险待遇

  1、参加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满足以下条件,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2012年1月1日),已年满60周岁人员,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因个人原因造成未领取待遇的,自其按规定申请领取待遇的次月发放养老金。

  (2)参保人员达到60周岁,缴费满15年的,直接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缴费不足15年的,待其补齐养老保险费后的次月发放养老金。

  2、城乡居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183元,在此基础上,对年满70至79周岁的另加1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另加20元。参保人选择200元及以上档次并且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提高2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3、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其养老金。申领人员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部门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2个月的上一年度自治区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2021年去世人员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596元<133×12>)。办理注销登记期间领取养老金的,从其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中扣除。

  五、参保关系转移接续

  (一)、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转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填写《内蒙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寄送《内蒙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将其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办法。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2014】17号)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衔接遵循如下规则;

  1、衔接处理的主要方式;(1)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合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2)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2、衔接处理的程序。(1)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2)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的书面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做出说明。(3)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4)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附件:

主办: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

蒙ICP备09004058号-3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020001

蒙公网安备 15010202150346号

党政机关 政府找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