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度就业困难人员
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扶持效应,更好地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16]59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核定2017年缴费基数和执行缴费比例的通知》(内社险发[2017]26号)规定,现就我市2017年度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7年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
(一)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
(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三)企业当年吸纳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社会保险补贴险种
(一)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险种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二)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险种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三)企业吸纳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险种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三、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
灵活就业和企业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女满50周岁,男满60周岁为法定退休年龄),其余人员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以批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间计算)。
四、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一)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
1、养老保险补贴:以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166元的55%(2841.39元)为缴费基数,按照12%的缴费比例予以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见附表)。
2、医疗保险补贴标准:每人每月补贴180元(具体补贴标准见附表)。
3、失业保险补贴标准:以呼和浩特市2016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684元的60%(2810.65元)为缴费基数,按0.5%的缴费比例予以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见附表)。
4、工伤保险补贴标准:以呼和浩特市2016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684元的60%(2810.4元)为缴费基数,按0.4%的缴费比例予以补贴。
(二)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额度予以补贴。
五、社会保险补贴办理的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直补个人,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补给用人单位。
(一)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按以下程序办理:
公益性岗位原有聘用人员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新聘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凭《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审批备案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实现缴费后,持缴费票据由用人单位统一到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社会保险补贴返还手续。市本级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科办理社会保险补贴返还手续。
(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按以下程序办理: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凭《呼和浩特市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实现缴费后,持缴费票据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社会保险补贴返还手续。
(三)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按以下程序办理:
企业应按时足额为当年新吸纳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凭社会保险缴费票据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件一式三份,到企业所在地旗县区就业服务部门办理社会保险补贴返还手续。1、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2、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3、企业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鉴定花名册;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凭据和征缴机构加盖公章的缴费花名册;5、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审核表;6、《就业失业登记证》; 7、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证明。
六、其他有关问题
(一)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由本人统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市本级或旗县区就业服务部门统一代缴。
(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根据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险种给予补贴。
(三)社会保险补贴经办机构对所有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补贴情况逐人逐年在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进行相应记载。
(四)社会保险补贴经办机构在收到享受社保补贴政策人员的返还申请后,应及时办理社会保险补贴返还手续。
(五)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不得同时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六)各旗县区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配套要求,对上级下达的就业专项资金按照时限要求及时拨付到位,确保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按时足额支付。
(七)各级就业服务部门要认真做好2017年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批工作,严格把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条件、标准和审批程序。要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申报人员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资格,并追回补贴资金;对各级审核机构违反规定审批,造成就业资金损失的,按照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呼和浩特市2017年度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呼和浩特市2017年度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单位:元
补贴标准 |
月份 |
补贴险种 |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失业保险 |
补贴金额合计 | ||
补贴1个月 |
341 |
180 |
14 |
535 | |
补贴2个月 |
682 |
360 |
28 |
1070 | |
补贴3个月 |
1023 |
540 |
42 |
1605 | |
补贴4个月 |
1364 |
720 |
56 |
2140 | |
补贴5个月 |
1705 |
900 |
70 |
2675 | |
补贴6个月 |
2046 |
1080 |
84 |
3210 | |
补贴7个月 |
2387 |
1260 |
98 |
3745 | |
补贴8个月 |
2728 |
1440 |
112 |
4280 | |
补贴9个月 |
3069 |
1620 |
126 |
4815 | |
补贴10个月 |
3410 |
1800 |
140 |
5350 | |
补贴11个月 |
3751 |
1980 |
154 |
5885 | |
补贴12个月 |
4092 |
2160 |
168 |
6420 |
说明:一、养老保险按自治区上年度社平工资5166元的55%为缴费基数(2841.3元),月缴费金额为568.26元,月补贴标准341元,全年补贴金额为4092元。
二、医疗保险按我市上年度社平工资4684元为缴费基数,月补贴标准为180元,全年补贴金额为2160元。
三、失业保险按我市上年度社平工资4684元的60%为缴费基数(2810.4元),月缴费金额为28元,月补贴标准为14元,全年补贴金额为168元。
上述三项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合计6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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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8-24 14:55点击量:
来源:迎新路街道办
关于2017年度就业困难人员
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扶持效应,更好地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16]59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核定2017年缴费基数和执行缴费比例的通知》(内社险发[2017]26号)规定,现就我市2017年度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7年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
(一)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
(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三)企业当年吸纳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社会保险补贴险种
(一)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险种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二)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险种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三)企业吸纳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险种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三、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
灵活就业和企业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女满50周岁,男满60周岁为法定退休年龄),其余人员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以批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间计算)。
四、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一)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
1、养老保险补贴:以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166元的55%(2841.39元)为缴费基数,按照12%的缴费比例予以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见附表)。
2、医疗保险补贴标准:每人每月补贴180元(具体补贴标准见附表)。
3、失业保险补贴标准:以呼和浩特市2016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684元的60%(2810.65元)为缴费基数,按0.5%的缴费比例予以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见附表)。
4、工伤保险补贴标准:以呼和浩特市2016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684元的60%(2810.4元)为缴费基数,按0.4%的缴费比例予以补贴。
(二)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额度予以补贴。
五、社会保险补贴办理的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直补个人,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补给用人单位。
(一)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按以下程序办理:
公益性岗位原有聘用人员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新聘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凭《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审批备案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实现缴费后,持缴费票据由用人单位统一到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社会保险补贴返还手续。市本级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科办理社会保险补贴返还手续。
(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按以下程序办理: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凭《呼和浩特市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实现缴费后,持缴费票据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社会保险补贴返还手续。
(三)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按以下程序办理:
企业应按时足额为当年新吸纳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凭社会保险缴费票据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件一式三份,到企业所在地旗县区就业服务部门办理社会保险补贴返还手续。1、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2、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3、企业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鉴定花名册;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凭据和征缴机构加盖公章的缴费花名册;5、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审核表;6、《就业失业登记证》; 7、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证明。
六、其他有关问题
(一)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由本人统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市本级或旗县区就业服务部门统一代缴。
(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根据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险种给予补贴。
(三)社会保险补贴经办机构对所有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补贴情况逐人逐年在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进行相应记载。
(四)社会保险补贴经办机构在收到享受社保补贴政策人员的返还申请后,应及时办理社会保险补贴返还手续。
(五)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不得同时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六)各旗县区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配套要求,对上级下达的就业专项资金按照时限要求及时拨付到位,确保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按时足额支付。
(七)各级就业服务部门要认真做好2017年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批工作,严格把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条件、标准和审批程序。要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申报人员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资格,并追回补贴资金;对各级审核机构违反规定审批,造成就业资金损失的,按照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呼和浩特市2017年度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呼和浩特市2017年度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单位:元
补贴标准 |
月份 |
补贴险种 |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失业保险 |
补贴金额合计 | ||
补贴1个月 |
341 |
180 |
14 |
535 | |
补贴2个月 |
682 |
360 |
28 |
1070 | |
补贴3个月 |
1023 |
540 |
42 |
1605 | |
补贴4个月 |
1364 |
720 |
56 |
2140 | |
补贴5个月 |
1705 |
900 |
70 |
2675 | |
补贴6个月 |
2046 |
1080 |
84 |
3210 | |
补贴7个月 |
2387 |
1260 |
98 |
3745 | |
补贴8个月 |
2728 |
1440 |
112 |
4280 | |
补贴9个月 |
3069 |
1620 |
126 |
4815 | |
补贴10个月 |
3410 |
1800 |
140 |
5350 | |
补贴11个月 |
3751 |
1980 |
154 |
5885 | |
补贴12个月 |
4092 |
2160 |
168 |
6420 |
说明:一、养老保险按自治区上年度社平工资5166元的55%为缴费基数(2841.3元),月缴费金额为568.26元,月补贴标准341元,全年补贴金额为4092元。
二、医疗保险按我市上年度社平工资4684元为缴费基数,月补贴标准为180元,全年补贴金额为2160元。
三、失业保险按我市上年度社平工资4684元的60%为缴费基数(2810.4元),月缴费金额为28元,月补贴标准为14元,全年补贴金额为168元。
上述三项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合计64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