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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边死角地综合整理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5-14 10:00 点击量:68
来源: 征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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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新城区人民政府已组织有关部门对《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边死角地综合整理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论证。现将该方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本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为30天,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如对该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请于上述期限内将书面意见送至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落款请注明姓名、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

  受理单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书院西街9号

  联系电话:0471-5212831

  特此公告。

  附件:《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边死角地综合整理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021年5月14日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边死角地综合整理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提升城市建设水平,进一步优化城市布局,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改善城市形象,按照《呼和浩特市2021年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新城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辖区内的边死角地进行综合整理。

  为了确保该征收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被征收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时限

  (一)征收范围:新城区边死角地综合整理项目规划用地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具体范围见征收公告)

  (二)征收时限:见征收公告

  二.补偿安置

  (一)征收补偿方式: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二)征收补偿原则:

  1.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可自行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

  2. 房屋征收范围内由于历史形成的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应当由区政府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其性质、用途、面积等进行调查认定。

  3.被征收房屋属于公有住房,公有住房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的,可以按照房改政策购买被征收房屋,征收人应当按照购买建筑面积对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安置。

  4.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五十平方米,且在本市只有该套住房的,产权调换面积不得低于五十平方米,五十平方米以内不找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评估价格给予五十平方米货币补偿。

  (三)货币补偿:

  1.征收住宅房屋,依据被征收房屋《房屋产权证》载明的用途和面积,按照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新建商品房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被征收人推选或摇号选定的评估单位评估确定。(见评估报告)

  2.征收商业、办公、医疗卫生、厂房等非住宅房屋,依据被征收房屋《房屋产权证》载明的用途和面积,按照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被征收人推选或摇号选定的评估单位评估确定。(见评估报告)

  (四)产权调换:

  本项目产权调换方式实行异地安置。

  1.产权调换原则: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原则上应当与被征收房屋面积接近。

  (2)由平房调换至多层住宅或高层住宅的,分别按照建筑面积1:1.2和1:1.3比例调换;由多层住宅调换至高层住宅的,按照建筑面积1:1.1比例调换,互找差价。

  (3)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先签征收补偿协议者优先选择回迁安置房楼层和户型。

  2.产权调换结算:

  (1)现房安置: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先行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取得货币补偿款。之后,按照被征收人推选或摇号选定的评估单位评估确定的安置房屋价格调换安置房屋,互找差价。

  住宅为平房的被征收人选择调换多层住宅安置房的,按照安置房屋评估价的1/1.2倍确定价格,调换安置房。

  住宅为平房的被征收人选择调换高层住宅安置房的,按照安置房屋评估价的1/1.3倍确定价格,调换安置房。

  多层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调换高层住宅安置房的,按照安置房屋评估价的1/1.1倍确定价格,调换安置房。

  (2)期房安置:为了消除因安置房屋交付问题而产生的疑虑,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先行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取得货币补偿款。之后,按照被征收人推选或摇号选定的评估单位评估确定的安置房屋价格调换安置房屋,互找差价。

  住宅为平房的被征收人选择调换多层住宅安置房的,按照安置房屋评估价的1/1.2倍确定价格,调换安置房。

  住宅为平房的被征收人选择调换高层住宅安置房的,按照安置房屋评估价的1/1.3倍确定价格,调换安置房。

  多层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调换高层住宅安置房的,按照安置房屋评估价的1/1.1倍确定价格,调换安置房。

  过渡费补偿标准以征收公告发布时间为参照时点,按照安置房屋类似区位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确定。过渡期暂定  个月,根据产权调换协议签订日期至交房日期据实结算,如延时交房,超出时间段的过渡费按双倍给予补偿。(具体过渡期限按照安置房建设周期确定。)

  (五)搬迁费补偿: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2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但每户住宅最低不少于1000元,非住宅不少于2000元。选择期房安置的,双倍支付搬迁费。

  被征收人对搬迁补偿标准不接受的,可由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委托依据选定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房屋征收实施部门按照评估结果支付搬迁补偿费。

  (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产权登记人被征收房屋价值3%-5%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实施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并由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委托依据选定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房屋征收实施部门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七)装修补偿:

  为了有效推进房屋征收工作,征收实施部门本着让利于民的原则,参照本地区一般装修标准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装修的年限和装修标准等因素,按照房屋产权证载明的面积给予被征收人500-800元/平方米装修补偿,接受该补偿标准的,签订放弃分户装修评估承诺书;被征收人如果对上述装修补偿标准不接受,由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委托依据选定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分户装修评估,房屋征收实施部门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装修补偿费。

  (八)附属物补偿:

  (1)凉房:每个自然间(10—15平方米)视结构情况按1000元—2000元补偿;

  (2)菜窖:按500—1000元/个予以补偿;

  (3)自建围墙:高1.5米以上的按100元/延米补偿;

  (4)土暖气:按采暖面积30元/平方米补偿;

  (5)门楼:500—1000元/个;

  (6)有线电视移机费:300元/户;

  (7)树木:果树200—500元/株,葡萄500—1000元/架;

  (8)固定电话移机费:300元/部;

  (9)三相电:500元/千瓦(持有供电部门核发的用电证明);

  被征收人对以上附属物补偿标准不接受的,可由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委托依据选定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对附属物进行评估,房屋征收实施部门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九)奖励政策: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日内选择货币补偿,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住宅按房屋产权证明载明的面积给予     元/平方米奖励;商业、办公等非住宅房屋按房屋产权证明载明的面积给予      元/平方米奖励。

  日-   日内选择货币补偿,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住宅按房屋产权证明载明的面积给予    元/平方米奖励;商业、办公等非住宅房屋按房屋产权证明载明的面积给予    元/平方米奖励。

  日-   日内选择货币补偿,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按房屋产权证明载明的面积给予     元/平方米奖励;商业、办公等非住宅房屋按房屋产权证明载明的面积给予     元/平方米奖励;

  日之后签订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具体奖励期限按照项目征收时限和规模确定)

  (十)困难救助政策:

  对于特别困难的被征收人(重大疾病、自然灾害致贫、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在依照本方案进行补偿的基础上,由被征收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经房屋征收实施部门研究决定后,视被征收人困难程度给予每户3-5万元困难救助。

  三.附则

  (一)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应将原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资料移交征收部门统一注销,并于7日内搬迁完毕,将房屋移交。

  (二)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后不得擅自拆除房屋及其配套的水、电、暖、气等设施,因擅自拆除而给房屋征收工作造成损失,甚至导致安全事故,将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被征收人采取伪造或虚构手段(被抵押、已出租、权属有争议、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继承或遗赠纠纷房产等)骗取征收补偿款的;胁迫、侮辱、殴打房屋征收工作人员,阻碍执行公务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为确保该征收项目顺利进行,被征收人要以大局为重,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对无故不搬迁,超标准要价,故意刁难征收工作人员,逾期不签征收补偿协议的,由政府下达征收补偿决定。对不执行征收补偿决定的,政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法院依法配合政府进行房屋征收的指导意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征收工作人员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一经发现将由相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的,执行最新政策;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附表:安置房源表

  新城区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安 置 房 源 表

小区名称

房屋坐落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回购价格

(元/平方米)

暂定交房时间

以市场评估价为准

  注:具体安置房源在正式方案中明确。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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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边死角地综合整理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5-14 10:00点击量:

来源:征收办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新城区人民政府已组织有关部门对《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边死角地综合整理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论证。现将该方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本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为30天,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如对该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请于上述期限内将书面意见送至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落款请注明姓名、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

  受理单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书院西街9号

  联系电话:0471-5212831

  特此公告。

  附件:《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边死角地综合整理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021年5月14日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边死角地综合整理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提升城市建设水平,进一步优化城市布局,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改善城市形象,按照《呼和浩特市2021年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新城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辖区内的边死角地进行综合整理。

  为了确保该征收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被征收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时限

  (一)征收范围:新城区边死角地综合整理项目规划用地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具体范围见征收公告)

  (二)征收时限:见征收公告

  二.补偿安置

  (一)征收补偿方式: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二)征收补偿原则:

  1.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可自行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

  2. 房屋征收范围内由于历史形成的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应当由区政府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其性质、用途、面积等进行调查认定。

  3.被征收房屋属于公有住房,公有住房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的,可以按照房改政策购买被征收房屋,征收人应当按照购买建筑面积对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安置。

  4.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五十平方米,且在本市只有该套住房的,产权调换面积不得低于五十平方米,五十平方米以内不找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评估价格给予五十平方米货币补偿。

  (三)货币补偿:

  1.征收住宅房屋,依据被征收房屋《房屋产权证》载明的用途和面积,按照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新建商品房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被征收人推选或摇号选定的评估单位评估确定。(见评估报告)

  2.征收商业、办公、医疗卫生、厂房等非住宅房屋,依据被征收房屋《房屋产权证》载明的用途和面积,按照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被征收人推选或摇号选定的评估单位评估确定。(见评估报告)

  (四)产权调换:

  本项目产权调换方式实行异地安置。

  1.产权调换原则: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原则上应当与被征收房屋面积接近。

  (2)由平房调换至多层住宅或高层住宅的,分别按照建筑面积1:1.2和1:1.3比例调换;由多层住宅调换至高层住宅的,按照建筑面积1:1.1比例调换,互找差价。

  (3)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先签征收补偿协议者优先选择回迁安置房楼层和户型。

  2.产权调换结算:

  (1)现房安置: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先行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取得货币补偿款。之后,按照被征收人推选或摇号选定的评估单位评估确定的安置房屋价格调换安置房屋,互找差价。

  住宅为平房的被征收人选择调换多层住宅安置房的,按照安置房屋评估价的1/1.2倍确定价格,调换安置房。

  住宅为平房的被征收人选择调换高层住宅安置房的,按照安置房屋评估价的1/1.3倍确定价格,调换安置房。

  多层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调换高层住宅安置房的,按照安置房屋评估价的1/1.1倍确定价格,调换安置房。

  (2)期房安置:为了消除因安置房屋交付问题而产生的疑虑,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先行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取得货币补偿款。之后,按照被征收人推选或摇号选定的评估单位评估确定的安置房屋价格调换安置房屋,互找差价。

  住宅为平房的被征收人选择调换多层住宅安置房的,按照安置房屋评估价的1/1.2倍确定价格,调换安置房。

  住宅为平房的被征收人选择调换高层住宅安置房的,按照安置房屋评估价的1/1.3倍确定价格,调换安置房。

  多层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调换高层住宅安置房的,按照安置房屋评估价的1/1.1倍确定价格,调换安置房。

  过渡费补偿标准以征收公告发布时间为参照时点,按照安置房屋类似区位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确定。过渡期暂定  个月,根据产权调换协议签订日期至交房日期据实结算,如延时交房,超出时间段的过渡费按双倍给予补偿。(具体过渡期限按照安置房建设周期确定。)

  (五)搬迁费补偿: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2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但每户住宅最低不少于1000元,非住宅不少于2000元。选择期房安置的,双倍支付搬迁费。

  被征收人对搬迁补偿标准不接受的,可由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委托依据选定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房屋征收实施部门按照评估结果支付搬迁补偿费。

  (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产权登记人被征收房屋价值3%-5%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实施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并由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委托依据选定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房屋征收实施部门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七)装修补偿:

  为了有效推进房屋征收工作,征收实施部门本着让利于民的原则,参照本地区一般装修标准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装修的年限和装修标准等因素,按照房屋产权证载明的面积给予被征收人500-800元/平方米装修补偿,接受该补偿标准的,签订放弃分户装修评估承诺书;被征收人如果对上述装修补偿标准不接受,由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委托依据选定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分户装修评估,房屋征收实施部门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装修补偿费。

  (八)附属物补偿:

  (1)凉房:每个自然间(10—15平方米)视结构情况按1000元—2000元补偿;

  (2)菜窖:按500—1000元/个予以补偿;

  (3)自建围墙:高1.5米以上的按100元/延米补偿;

  (4)土暖气:按采暖面积30元/平方米补偿;

  (5)门楼:500—1000元/个;

  (6)有线电视移机费:300元/户;

  (7)树木:果树200—500元/株,葡萄500—1000元/架;

  (8)固定电话移机费:300元/部;

  (9)三相电:500元/千瓦(持有供电部门核发的用电证明);

  被征收人对以上附属物补偿标准不接受的,可由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委托依据选定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对附属物进行评估,房屋征收实施部门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九)奖励政策: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日内选择货币补偿,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住宅按房屋产权证明载明的面积给予     元/平方米奖励;商业、办公等非住宅房屋按房屋产权证明载明的面积给予      元/平方米奖励。

  日-   日内选择货币补偿,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住宅按房屋产权证明载明的面积给予    元/平方米奖励;商业、办公等非住宅房屋按房屋产权证明载明的面积给予    元/平方米奖励。

  日-   日内选择货币补偿,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按房屋产权证明载明的面积给予     元/平方米奖励;商业、办公等非住宅房屋按房屋产权证明载明的面积给予     元/平方米奖励;

  日之后签订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具体奖励期限按照项目征收时限和规模确定)

  (十)困难救助政策:

  对于特别困难的被征收人(重大疾病、自然灾害致贫、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在依照本方案进行补偿的基础上,由被征收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经房屋征收实施部门研究决定后,视被征收人困难程度给予每户3-5万元困难救助。

  三.附则

  (一)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应将原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资料移交征收部门统一注销,并于7日内搬迁完毕,将房屋移交。

  (二)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后不得擅自拆除房屋及其配套的水、电、暖、气等设施,因擅自拆除而给房屋征收工作造成损失,甚至导致安全事故,将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被征收人采取伪造或虚构手段(被抵押、已出租、权属有争议、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继承或遗赠纠纷房产等)骗取征收补偿款的;胁迫、侮辱、殴打房屋征收工作人员,阻碍执行公务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为确保该征收项目顺利进行,被征收人要以大局为重,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对无故不搬迁,超标准要价,故意刁难征收工作人员,逾期不签征收补偿协议的,由政府下达征收补偿决定。对不执行征收补偿决定的,政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法院依法配合政府进行房屋征收的指导意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征收工作人员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一经发现将由相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的,执行最新政策;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附表:安置房源表

  新城区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安 置 房 源 表

小区名称

房屋坐落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回购价格

(元/平方米)

暂定交房时间

以市场评估价为准

  注:具体安置房源在正式方案中明确。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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