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 区委
人大 人大
政府 政府
政协 政协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登录 / 注册
长辈版
暖心专区
无障碍模式
集约化站群 集约化站群

旗县区

  • 土默特左旗
  • 托克托县
  • 和林县
  • 清水河县
  • 武川县
  • 新城区
  • 回民区
  • 玉泉区
  • 赛罕区

委办局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教育局
  • 科学技术局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民族事务委员会
  • 公安局
  • 民政局
  • 司法局
  • 财政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自然资源局
  • 生态环境局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交通运输局
  • 水务局
  • 农牧局
  • 商务局
  • 文化旅游广电局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应急管理局
  • 审计局
  • 外事办公室
  •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体育局
  • 统计局
  • 林业和草原局
  • 国防动员办公室
  • 医疗保障局
  • 信访局
  • 市城市管理局
  • 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开发区

  • 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
  • 经济技术开发区
  • 和林格尔新区

其他

  • 呼和浩特市地铁
  • 呼和浩特市园林建设服务中心
蒙古文版蒙古文版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
搜本站
  • 搜本站
  • 搜平台
退出长辈版
  • 首页
  • 政务动态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政民互动
  • 数据发布
  • 走进新城
当前位置: 首页 - 基层政务公开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 实施情况
原呼市白酒厂区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20 18:15 点击量:68
来源: 征收办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为彻底改善呼和浩特市城市面貌,全面提升人居环境质量,打造良好首府形象,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新城区区委、区政府决定对辖区内原呼市白酒厂区块棚户区进行房屋征收改造。

  为了确保该征收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被征收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时间

  (一)征收范围:光明大街以北、通道街以东、车站西街以南、锡林路以西,原呼市白酒厂区块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征收时间:见征收公告。

  二、补偿安置

  (一)征收补偿方式: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二)征收补偿原则:

  1.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可自行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

  2.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屋产权证》载明的用途和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居民住房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补足50平方米后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3.对于没有分户《房屋产权证》的公产房,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产权单位放弃房屋所有权,则以产权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或其他房屋使用证明标明的建筑面积对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安置。

  (三)货币补偿:

  1.征收住宅房屋,依据被征收房屋《房屋产权证》载明的用途和面积,按照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新建商品房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被征收人推选或摇号选定的评估单位评估确定。(见评估价格表)

  2.征收商业、办公、医疗卫生、厂房等非住宅房屋,依据被征收房屋《房屋产权证》载明的用途和面积,按照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被征收人推选或摇号选定的评估单位评估确定。(见评估价格表)

  (四)产权调换:

  1.被征收房屋属居住用房的,可选择产权调换。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原则上应当与被征收房屋面积接近。

  3.该项目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见附表,安置房屋价格由由被征收人推选或摇号选定的评估单位评估确定。

  4.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先行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取得货币补偿款,之后再按照安置房屋评估价格购买安置房,互找差价。

  5.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先签征收补偿协议者优先选择回迁安置房楼层和户型。

  6.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源位置、户型、回购价格、暂定交房期见附表。

  (五)搬迁费补偿: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2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但每户住宅最低不少于1000元,商业不少于2000元。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屋为期房的,双倍支付搬迁费。

  被征收人对搬迁补偿标准不接受的,可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依据选定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结果支付搬迁补偿费。

  (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产权登记人被征收房屋价值3%-5%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并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依据选定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七)装修补偿:

  为了有效推进房屋征收工作,征收部门本着让利于民的原则,参照本地区一般装修标准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装修的年限和装修标准等因素,按照房屋产权证载明的面积给予被征收人500-800元/平方米装修补偿。

  被征收人如果对上述装修补偿标准不接受,可书面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依据选定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分户装修评估,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装修补偿费。

  (八)附属物补偿:

  (1)凉房:每个自然间(10—15平方米)视结构情况按1000元—2000元补偿;

  (2)菜窖:按300—500元/个予以补偿;

  (3)自建围墙:高1.5米以上的按100元/延米补偿;

  (4)土暖气:按采暖面积30元/平方米补偿;

  (5)门楼:500—1000元/个;

  (6)有线电视移机费:300元/户;

  (7)树木:果树200—500元/株,葡萄500—1000元/架;

  (8)固定电话移机费:300元/部;

  (9)三相电:500元/千瓦(持有供电部门核发的用电证明);

  被征收人对以上附属物补偿标准不接受的,可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依据选定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对附属物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九)奖励政策: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20  日内选择货币补偿,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住宅按房屋产权证明载明的面积给予 1000 元/平方米奖励 ;商业、办公等非住宅房屋按房屋产权证明载明的面积给予 1500 元/平方米奖励。

  20 日-  30 日内选择货币补偿,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住宅按房屋产权证明载明的面积给予 600 元/平方米奖励;商业、办公等非住宅房屋按房屋产权证明载明的面积给予 1000 元/平方米奖励。

  30 日-  40 日内选择货币补偿,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按房屋产权证明载明的面积给予 300 元/平方米奖励;商业、办公等非住宅房屋按房屋产权证明载明的面积给予 500 元/平方米奖励;

  40 日之后签订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十)困难救助政策:

  对于特别困难的被征收人(重大疾病、自然灾害致贫、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在依照本方案进行补偿的基础上,由被征收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征收实施单位视被征收人困难程度初步审核认定后,由该改造区块征拆指挥部研究决定给予每户3-5万元困难救助。

  三.附则

  (一)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应将原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资料移交征收部门统一注销,并于7日内搬迁完毕,将房屋移交。

  (二)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后不得擅自拆除房屋及其配套的水、电、暖、气等设施,因擅自拆除而给房屋征收工作造成损失,甚至导致安全事故,将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被征收人采取伪造或虚构手段(被抵押、已出租、权属有争议、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继承或遗赠纠纷房产等)骗取征收补偿款的;胁迫、侮辱、殴打房屋征收工作人员,阻碍执行公务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为确保该征收项目顺利进行,被征收人要以大局为重,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对无故不搬迁,超标准要价,故意刁难征收工作人员,逾期不签征收补偿协议的,由政府下达征收补偿决定。对不执行征收补偿决定的,政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法院依法配合政府进行房屋征收的指导意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征收工作人员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一经发现将由相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的,执行最新政策;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附表:安置房源表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 3月20日

安 置 房 源 表

小区名称

房屋坐落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回购价格

(元/平方米)

 暂定交房时间

北二安居

东风办

64平米、23套

以市场评估价为准

粮食局区块

中山办

60-75平米、    套(昕城公司14套)

以市场评估价为准

北二环区块

60-80平方米

附件: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打印 保存
分享
请使用CTRL+S保存网页

(Mac用户使用Command+S保存)

中国政府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新城区政府机构
其他组织机构
  1. 新城区人大
  2. 新城区政协
呼和浩特市旗县区
  1. 土左旗
  2. 托克托县
  3. 和林县
  4. 清水河县
  5. 武川县
  6. 回民区
  7. 玉泉区
  8. 赛罕区
政务微信 政务微信
网站地图
网站声明
联系我们
主办: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承办: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蒙ICP备09004058号-3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020001 蒙公网安备 15010202150346号蒙公网安备 15010202150346号
积分查询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信息内容、建立镜像 E-mail:xcwl605@163.com 网站技术维护电话:0471-6218605  
大美新城

新城发布

大美新城

大美新城

清风新城

清风新城

云上新城APP

无障碍模式 长者模式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政府
搜本站
  • 搜本站
  • 搜平台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政府
  • 政务动态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政民互动

  • 数据发布

  • 走进新城

当前位置: 首页 - 基层政务公开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 实施情况

原呼市白酒厂区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发布日期:2020-03-20 18:15点击量:

来源:征收办

  为彻底改善呼和浩特市城市面貌,全面提升人居环境质量,打造良好首府形象,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新城区区委、区政府决定对辖区内原呼市白酒厂区块棚户区进行房屋征收改造。

  为了确保该征收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被征收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时间

  (一)征收范围:光明大街以北、通道街以东、车站西街以南、锡林路以西,原呼市白酒厂区块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征收时间:见征收公告。

  二、补偿安置

  (一)征收补偿方式: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二)征收补偿原则:

  1.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可自行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

  2.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屋产权证》载明的用途和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居民住房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补足50平方米后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3.对于没有分户《房屋产权证》的公产房,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产权单位放弃房屋所有权,则以产权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或其他房屋使用证明标明的建筑面积对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安置。

  (三)货币补偿:

  1.征收住宅房屋,依据被征收房屋《房屋产权证》载明的用途和面积,按照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新建商品房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被征收人推选或摇号选定的评估单位评估确定。(见评估价格表)

  2.征收商业、办公、医疗卫生、厂房等非住宅房屋,依据被征收房屋《房屋产权证》载明的用途和面积,按照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被征收人推选或摇号选定的评估单位评估确定。(见评估价格表)

  (四)产权调换:

  1.被征收房屋属居住用房的,可选择产权调换。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原则上应当与被征收房屋面积接近。

  3.该项目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见附表,安置房屋价格由由被征收人推选或摇号选定的评估单位评估确定。

  4.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先行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取得货币补偿款,之后再按照安置房屋评估价格购买安置房,互找差价。

  5.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先签征收补偿协议者优先选择回迁安置房楼层和户型。

  6.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源位置、户型、回购价格、暂定交房期见附表。

  (五)搬迁费补偿: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2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但每户住宅最低不少于1000元,商业不少于2000元。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屋为期房的,双倍支付搬迁费。

  被征收人对搬迁补偿标准不接受的,可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依据选定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结果支付搬迁补偿费。

  (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产权登记人被征收房屋价值3%-5%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并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依据选定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七)装修补偿:

  为了有效推进房屋征收工作,征收部门本着让利于民的原则,参照本地区一般装修标准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装修的年限和装修标准等因素,按照房屋产权证载明的面积给予被征收人500-800元/平方米装修补偿。

  被征收人如果对上述装修补偿标准不接受,可书面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依据选定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分户装修评估,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装修补偿费。

  (八)附属物补偿:

  (1)凉房:每个自然间(10—15平方米)视结构情况按1000元—2000元补偿;

  (2)菜窖:按300—500元/个予以补偿;

  (3)自建围墙:高1.5米以上的按100元/延米补偿;

  (4)土暖气:按采暖面积30元/平方米补偿;

  (5)门楼:500—1000元/个;

  (6)有线电视移机费:300元/户;

  (7)树木:果树200—500元/株,葡萄500—1000元/架;

  (8)固定电话移机费:300元/部;

  (9)三相电:500元/千瓦(持有供电部门核发的用电证明);

  被征收人对以上附属物补偿标准不接受的,可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依据选定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对附属物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九)奖励政策: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20  日内选择货币补偿,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住宅按房屋产权证明载明的面积给予 1000 元/平方米奖励 ;商业、办公等非住宅房屋按房屋产权证明载明的面积给予 1500 元/平方米奖励。

  20 日-  30 日内选择货币补偿,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住宅按房屋产权证明载明的面积给予 600 元/平方米奖励;商业、办公等非住宅房屋按房屋产权证明载明的面积给予 1000 元/平方米奖励。

  30 日-  40 日内选择货币补偿,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按房屋产权证明载明的面积给予 300 元/平方米奖励;商业、办公等非住宅房屋按房屋产权证明载明的面积给予 500 元/平方米奖励;

  40 日之后签订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十)困难救助政策:

  对于特别困难的被征收人(重大疾病、自然灾害致贫、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在依照本方案进行补偿的基础上,由被征收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征收实施单位视被征收人困难程度初步审核认定后,由该改造区块征拆指挥部研究决定给予每户3-5万元困难救助。

  三.附则

  (一)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应将原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资料移交征收部门统一注销,并于7日内搬迁完毕,将房屋移交。

  (二)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后不得擅自拆除房屋及其配套的水、电、暖、气等设施,因擅自拆除而给房屋征收工作造成损失,甚至导致安全事故,将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被征收人采取伪造或虚构手段(被抵押、已出租、权属有争议、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继承或遗赠纠纷房产等)骗取征收补偿款的;胁迫、侮辱、殴打房屋征收工作人员,阻碍执行公务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为确保该征收项目顺利进行,被征收人要以大局为重,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对无故不搬迁,超标准要价,故意刁难征收工作人员,逾期不签征收补偿协议的,由政府下达征收补偿决定。对不执行征收补偿决定的,政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法院依法配合政府进行房屋征收的指导意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征收工作人员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一经发现将由相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的,执行最新政策;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附表:安置房源表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 3月20日

安 置 房 源 表

小区名称

房屋坐落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回购价格

(元/平方米)

 暂定交房时间

北二安居

东风办

64平米、23套

以市场评估价为准

粮食局区块

中山办

60-75平米、    套(昕城公司14套)

以市场评估价为准

北二环区块

60-80平方米

附件:

主办: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

蒙ICP备09004058号-3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020001

蒙公网安备 15010202150346号

党政机关 政府找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