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新城区人民政府已组织有关部门对《新城区人民政府中山东路人民巷综合楼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论证。现将该方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为30天,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如对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有意见,请于上述期限内将书面意见送至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落款请注明姓名、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
受理单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地址:新城区书院西街9号。
联系电话: 0471-5212831。
特此公告。
附件:《新城区人民政府中山东路人民巷综合楼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019年12月13日
新城区人民政府
中山东路人民巷综合楼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改变该地区基础设施落后的现状,改善居民的生活条件。为了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被征收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时间
(一) 征收范围:新城区中山东路团结巷以西、人民巷以北、中山路以南、锡林南路以东范围内人民巷设计院商业综合楼及附属物(商业面积1452.37平方米、办公面积771.7平方米、住宅面积529.19平方米,共41户被征收人)。
(二)征收时间:见征收公告
二.征收补偿与安置
(一)征收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二)征收补偿原则:
1.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可自行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安置房。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的,先行进行货币补偿后再按优惠价原址回购安置房。
2.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屋产权证》载明的用途和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或原址回购安置房。被征收房屋属居民住房的,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按50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安置房。
3.对于没有分户《房屋产权证》的公产房,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产权单位放弃房屋所有权,则以产权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或其他房屋使用证明标明的建筑面积对房屋承租人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三)货币补偿:
1. 征收住宅房屋,依据被征收房屋《房屋产权证》载明的用途和面积,按照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新建商品房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被征收人推选或摇号选定的评估单位评估结果确定。(见评估价格表)
2. 征收商业、办公、医疗卫生、厂房等非住宅房屋,依据被征收房屋《房屋产权证》载明的用途和面积,按照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被征收人推选或摇号选定的评估单位评估结果确定。
(四)产权调换安置房:
1.该项目安置房屋为原址期房,为了消除因安置房屋交付问题而产生的疑虑,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先行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取得货币补偿款。
2. 选择原址回购安置房,房屋用途为商业、办公、住宅的被征收人可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购买同等面积、相同用途、同等楼层的新建安置房屋,回购不同楼层、不同用途安置房的互找差价。被征收人应购买最接近被征收房屋面积的新建安置房,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的部分按照新建安置房的评估价购买结算(注:新建房屋1-8层为商业,9层以上为公寓、住宅)。
(五)搬迁费补偿: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2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但每户住宅最低不少于1000元,商业、办公等非住宅房屋不少于2000元。
被征收人对搬迁补偿标准不接受的,可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依据选定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结果支付搬迁费。
(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产权登记人被征收房屋价值3%—5%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并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依据选定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七)装修补偿:
根据房屋装修的年限和装修标准等因素,按房屋产权证载明的面积给予产权登记人300-600元/平方米装修补偿。
被征收人对装修补偿标准不接受的,可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依据选定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八)附属物补偿:
(1)凉房:每个自然间(10—15平方米)视结构情况按1000元—2000元补偿;
(2)菜窖:盖板窖500元/个,砖窖300元/个,土窖200元/个;
(3)自建围墙:按100元/延米补偿;
(4)土暖气:按采暖面积30元/平方米补偿;
(5)门楼:500-1000元/个;
(6)有线电视:300元/户;
(7)树木:果树300-500元/株,榆树、杨树100-300元/株,葡萄2000元/架;
(8)固定电话:300元/部;
(9)三相电:500元/千瓦(持有供电部门核发的用电证明);
被征收人对以上附属物补偿标准不接受的,可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依据选定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对附属物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九)奖励政策: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时腾空房屋交付钥匙的,每户奖励12万元; 从21日到4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时腾空房屋交付钥匙的,每户奖励5万元;超过40日的均不予奖励。
征收商业、办公等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时腾空房屋交付钥匙的,按房屋产权证明载明的面积给予2000元/平方米奖励。21日到4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时腾空房屋交付钥匙的,按房屋产权证明载明的面积给予1000元/平方米奖励。超过40日的均不予奖励。
三.附则
(一)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应将原《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资料移交征收部门统一注销,并于7日内搬迁完毕,将房屋移交。
(二)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后不得擅自拆除房屋及其配套的水、电、暖、气等设施,因擅自拆除而给房屋征收工作造成损失,甚至导致安全事故,将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被征收人采取伪造或虚构手段(被抵押、已出租、权属有争议、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继承或遗赠纠纷房产等)骗取征收补偿款的,胁迫、侮辱、殴打房屋征收工作人员,阻碍执行公务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为确保该征收项目顺利进行,被征收人要以大局为重,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对无故不搬迁,超标准要价,故意刁难征收工作人员,逾期不签征收补偿协议的,由政府下达征收补偿决定。对不执行征收补偿决定的,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法院依法配合政府进行房屋征收的指导意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征收工作人员在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一经发现将由相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的,执行最新政策,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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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12-13 15:58点击量:
来源:征收办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新城区人民政府已组织有关部门对《新城区人民政府中山东路人民巷综合楼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论证。现将该方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为30天,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如对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有意见,请于上述期限内将书面意见送至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落款请注明姓名、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
受理单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地址:新城区书院西街9号。
联系电话: 0471-5212831。
特此公告。
附件:《新城区人民政府中山东路人民巷综合楼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019年12月13日
新城区人民政府
中山东路人民巷综合楼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改变该地区基础设施落后的现状,改善居民的生活条件。为了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被征收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时间
(一) 征收范围:新城区中山东路团结巷以西、人民巷以北、中山路以南、锡林南路以东范围内人民巷设计院商业综合楼及附属物(商业面积1452.37平方米、办公面积771.7平方米、住宅面积529.19平方米,共41户被征收人)。
(二)征收时间:见征收公告
二.征收补偿与安置
(一)征收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二)征收补偿原则:
1.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可自行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安置房。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的,先行进行货币补偿后再按优惠价原址回购安置房。
2.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屋产权证》载明的用途和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或原址回购安置房。被征收房屋属居民住房的,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按50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安置房。
3.对于没有分户《房屋产权证》的公产房,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产权单位放弃房屋所有权,则以产权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或其他房屋使用证明标明的建筑面积对房屋承租人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三)货币补偿:
1. 征收住宅房屋,依据被征收房屋《房屋产权证》载明的用途和面积,按照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新建商品房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被征收人推选或摇号选定的评估单位评估结果确定。(见评估价格表)
2. 征收商业、办公、医疗卫生、厂房等非住宅房屋,依据被征收房屋《房屋产权证》载明的用途和面积,按照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被征收人推选或摇号选定的评估单位评估结果确定。
(四)产权调换安置房:
1.该项目安置房屋为原址期房,为了消除因安置房屋交付问题而产生的疑虑,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先行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取得货币补偿款。
2. 选择原址回购安置房,房屋用途为商业、办公、住宅的被征收人可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购买同等面积、相同用途、同等楼层的新建安置房屋,回购不同楼层、不同用途安置房的互找差价。被征收人应购买最接近被征收房屋面积的新建安置房,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的部分按照新建安置房的评估价购买结算(注:新建房屋1-8层为商业,9层以上为公寓、住宅)。
(五)搬迁费补偿: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2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但每户住宅最低不少于1000元,商业、办公等非住宅房屋不少于2000元。
被征收人对搬迁补偿标准不接受的,可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依据选定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结果支付搬迁费。
(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产权登记人被征收房屋价值3%—5%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并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依据选定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七)装修补偿:
根据房屋装修的年限和装修标准等因素,按房屋产权证载明的面积给予产权登记人300-600元/平方米装修补偿。
被征收人对装修补偿标准不接受的,可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依据选定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八)附属物补偿:
(1)凉房:每个自然间(10—15平方米)视结构情况按1000元—2000元补偿;
(2)菜窖:盖板窖500元/个,砖窖300元/个,土窖200元/个;
(3)自建围墙:按100元/延米补偿;
(4)土暖气:按采暖面积30元/平方米补偿;
(5)门楼:500-1000元/个;
(6)有线电视:300元/户;
(7)树木:果树300-500元/株,榆树、杨树100-300元/株,葡萄2000元/架;
(8)固定电话:300元/部;
(9)三相电:500元/千瓦(持有供电部门核发的用电证明);
被征收人对以上附属物补偿标准不接受的,可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依据选定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对附属物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九)奖励政策: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时腾空房屋交付钥匙的,每户奖励12万元; 从21日到4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时腾空房屋交付钥匙的,每户奖励5万元;超过40日的均不予奖励。
征收商业、办公等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时腾空房屋交付钥匙的,按房屋产权证明载明的面积给予2000元/平方米奖励。21日到4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时腾空房屋交付钥匙的,按房屋产权证明载明的面积给予1000元/平方米奖励。超过40日的均不予奖励。
三.附则
(一)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应将原《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资料移交征收部门统一注销,并于7日内搬迁完毕,将房屋移交。
(二)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后不得擅自拆除房屋及其配套的水、电、暖、气等设施,因擅自拆除而给房屋征收工作造成损失,甚至导致安全事故,将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被征收人采取伪造或虚构手段(被抵押、已出租、权属有争议、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继承或遗赠纠纷房产等)骗取征收补偿款的,胁迫、侮辱、殴打房屋征收工作人员,阻碍执行公务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为确保该征收项目顺利进行,被征收人要以大局为重,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对无故不搬迁,超标准要价,故意刁难征收工作人员,逾期不签征收补偿协议的,由政府下达征收补偿决定。对不执行征收补偿决定的,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法院依法配合政府进行房屋征收的指导意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征收工作人员在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一经发现将由相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的,执行最新政策,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