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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城区政府旧址南侧住宅楼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
发布时间:2019-09-25 10:01 点击量:68
来源: 征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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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新城区人民政府、巨华集团就新城区政府旧址签订了土地整理三方协议。2011年7月6日,呼市新城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西落凤街北侧房屋征收的决定》(新政发[2011]16号),对原新城区政府旧址南侧两栋住宅楼(俗称“庆丰楼”)进行征收改造,并成立征收指挥部。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由于多种问题,该项目于2013年下半年停工。后因“庆丰楼”水、电、暖等配套设施问题,致使未签协议的居民无法正常居住生活,多次上访要求解决征收补偿问题,新城区区委、区政府于2017年3月24日重新启动了该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其中北楼部分被征收人因补偿价格问题及产权问题一直未能签订补偿协议。

  现为妥善化解社会矛盾,解决遗留问题,新城区区委、区政府决定再次启动对庆丰楼北楼的房屋征收工作。为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周边房屋征收项目的补偿政策,特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

  一.征收范围、时间

  (一)征收范围:东至艺术厅南街、西至新世纪商城东侧、南至西落凤街、北至新城区政府旧址,庆丰楼北楼。

  (二)征收时间:见征收通知。

  二.补偿安置

  (一)征收补偿方式: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征收补偿原则:

  1.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屋产权证》载明的用途和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居民住房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

  2.对于没有分户《房屋产权证》的公产房,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产权单位放弃房屋所有权,则以产权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或其他房屋使用证明标明的建筑面积对房屋承租人给予货币补偿。

  (三)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1)征收住宅房屋,依据被征收房屋《房屋产权证》载明的用途和面积,按照不低于本补充方案下发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新建商品房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原推选的评估单位评估确定。

  (2)征收商业、办公、医疗卫生、厂房等非住宅房屋,依据被征收房屋《房屋产权证》载明的用途和面积,按照不低于本方案下发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原推选的评估单位评估确定。

  2.搬迁补偿: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2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住宅每户最低不少于1000元,非住宅房屋每户最低不少于2000元。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产权人被征收房屋价值3%-5%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并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依据选定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4.装修补偿:

  根据房屋装修的年限和装修标准等因素,按房屋产权证载明的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400元/平方米补偿。

  被征收人对装修补偿标准不接受的,可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依据选定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5.附属物补偿:

   (1)自建围墙:高1.5米以上的按100元/延米补偿;

  (2)土暖气:按采暖面积30元/平方米补偿;

  (3)门楼:300—500元/个;

  (4)有线电视:300元/户;

  (5)树木:果树100—500元/株,榆树、杨树50—200元/株,葡萄300—500元/架;

  (6)固定电话:300元/部;

  (7)三相电:500元/千瓦(持有供电部门核发的用电证明);

  被征收人对以上附属物补偿标准不接受的,可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依据选定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对附属物进行评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6.奖励政策:

  被征收人在征收通知下发之日起2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住宅按房屋产权证明载明的面积给予最高500元/平方米奖励 ;商业、办公等非住宅房屋按房屋产权证明载明的面积给予最高800元/平方米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通知下发之日起21-4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住宅按房屋产权证明载明的面积给予最高300元/平方米奖励 ;商业、办公等非住宅房屋按房屋产权证明载明的面积给予最高500元/平方米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通知下发之日起40日后签订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7.特殊困难群体救助:

      对于特别困难的被征收人,在依照本补充方案进行补偿的基础上,由居委会提名,办事处核实,报指挥部批准后公示,每户救助3万元。

  三.附则

  (一)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应将原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资料移交征收部门统一注销,并于7日内搬迁完毕,将房屋移交。

  (二)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后不得擅自拆除房屋及其配套的水、电、暖、气等设施,因擅自拆除而给房屋征收工作造成损失,甚至导致安全事故,将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被征收人采取伪造或虚构手段(被抵押、已出租、权属有争议、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继承或遗赠纠纷房产等)骗取征收补偿款的;胁迫、侮辱、殴打房屋征收工作人员,阻碍执行公务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为确保该征收项目顺利进行,被征收人要以大局为重,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对无故不搬迁,超标准要价,故意刁难征收工作人员,逾期不签征收补偿协议的,由政府下达征收补偿决定。对不执行征收补偿决定的,政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法院依法配合政府进行房屋征收的指导意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征收工作人员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一经发现将由相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的,执行最新政策;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六)本补充方案与原方案有冲突的地方,按本补充方案执行。 

                               

                               

  2019年9 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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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城区政府旧址南侧住宅楼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

发布日期:2019-09-25 10:01点击量:

来源:征收办

  2011年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新城区人民政府、巨华集团就新城区政府旧址签订了土地整理三方协议。2011年7月6日,呼市新城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西落凤街北侧房屋征收的决定》(新政发[2011]16号),对原新城区政府旧址南侧两栋住宅楼(俗称“庆丰楼”)进行征收改造,并成立征收指挥部。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由于多种问题,该项目于2013年下半年停工。后因“庆丰楼”水、电、暖等配套设施问题,致使未签协议的居民无法正常居住生活,多次上访要求解决征收补偿问题,新城区区委、区政府于2017年3月24日重新启动了该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其中北楼部分被征收人因补偿价格问题及产权问题一直未能签订补偿协议。

  现为妥善化解社会矛盾,解决遗留问题,新城区区委、区政府决定再次启动对庆丰楼北楼的房屋征收工作。为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周边房屋征收项目的补偿政策,特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

  一.征收范围、时间

  (一)征收范围:东至艺术厅南街、西至新世纪商城东侧、南至西落凤街、北至新城区政府旧址,庆丰楼北楼。

  (二)征收时间:见征收通知。

  二.补偿安置

  (一)征收补偿方式: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征收补偿原则:

  1.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屋产权证》载明的用途和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居民住房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

  2.对于没有分户《房屋产权证》的公产房,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产权单位放弃房屋所有权,则以产权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或其他房屋使用证明标明的建筑面积对房屋承租人给予货币补偿。

  (三)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1)征收住宅房屋,依据被征收房屋《房屋产权证》载明的用途和面积,按照不低于本补充方案下发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新建商品房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原推选的评估单位评估确定。

  (2)征收商业、办公、医疗卫生、厂房等非住宅房屋,依据被征收房屋《房屋产权证》载明的用途和面积,按照不低于本方案下发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原推选的评估单位评估确定。

  2.搬迁补偿: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2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住宅每户最低不少于1000元,非住宅房屋每户最低不少于2000元。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产权人被征收房屋价值3%-5%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并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依据选定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4.装修补偿:

  根据房屋装修的年限和装修标准等因素,按房屋产权证载明的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400元/平方米补偿。

  被征收人对装修补偿标准不接受的,可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依据选定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5.附属物补偿:

   (1)自建围墙:高1.5米以上的按100元/延米补偿;

  (2)土暖气:按采暖面积30元/平方米补偿;

  (3)门楼:300—500元/个;

  (4)有线电视:300元/户;

  (5)树木:果树100—500元/株,榆树、杨树50—200元/株,葡萄300—500元/架;

  (6)固定电话:300元/部;

  (7)三相电:500元/千瓦(持有供电部门核发的用电证明);

  被征收人对以上附属物补偿标准不接受的,可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依据选定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对附属物进行评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6.奖励政策:

  被征收人在征收通知下发之日起2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住宅按房屋产权证明载明的面积给予最高500元/平方米奖励 ;商业、办公等非住宅房屋按房屋产权证明载明的面积给予最高800元/平方米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通知下发之日起21-4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住宅按房屋产权证明载明的面积给予最高300元/平方米奖励 ;商业、办公等非住宅房屋按房屋产权证明载明的面积给予最高500元/平方米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通知下发之日起40日后签订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7.特殊困难群体救助:

      对于特别困难的被征收人,在依照本补充方案进行补偿的基础上,由居委会提名,办事处核实,报指挥部批准后公示,每户救助3万元。

  三.附则

  (一)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应将原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资料移交征收部门统一注销,并于7日内搬迁完毕,将房屋移交。

  (二)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后不得擅自拆除房屋及其配套的水、电、暖、气等设施,因擅自拆除而给房屋征收工作造成损失,甚至导致安全事故,将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被征收人采取伪造或虚构手段(被抵押、已出租、权属有争议、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继承或遗赠纠纷房产等)骗取征收补偿款的;胁迫、侮辱、殴打房屋征收工作人员,阻碍执行公务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为确保该征收项目顺利进行,被征收人要以大局为重,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对无故不搬迁,超标准要价,故意刁难征收工作人员,逾期不签征收补偿协议的,由政府下达征收补偿决定。对不执行征收补偿决定的,政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法院依法配合政府进行房屋征收的指导意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征收工作人员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一经发现将由相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的,执行最新政策;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六)本补充方案与原方案有冲突的地方,按本补充方案执行。 

                               

                               

  2019年9 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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