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提升城乡居民宜居水平,不断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快速路两侧城中村实施改造,我区负责具体实施。为确保征收项目的顺利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呼和浩特市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和《新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宅基地补偿安置的指导意见》(新政发〔2011〕9号),结合我市其他区域的征收房屋补偿政策,特制定本区域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条 本方案适用于快速路两侧城中村改造用地范围。
第二条 被征收宅基地、房屋权属的合法性的认定。
(一)持有《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1982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房屋,持有区人民政府建设年份证明的;
(三)1983年1月1日至1991年8月31日建成的房屋,持有市或城建部门的批准的村镇房屋准建(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明的;
(四)1991年9月1日至2001年4月30日建成的房屋,持有区人民政府、市或区土地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证明和市或区城建部门批准的村镇房屋准建(许可)证的;
(五)2001年5月1日以后建成的房屋,持有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和市土地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证明的;
(六)其他可证明宅基地、房屋权属合法性的材料。
以上涉及的内容,由以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会相关人员组成的认定组进行核实认定后,予以确认。
第三条 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与优惠价购买安置房屋相结合的补偿方式。被征收户经审核、认定符合标准的,给予货币补偿后,要求进行住房安置的,可以优惠价购买安置房屋。
(一)货币补偿
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实行房地分离的方式。村民宅基地按730元/㎡进行补偿,宅基地面积按土地使用证明或实际测量予以确认。地上村民房屋的补偿按照宅基地总容积率划分两个类别:被征收房屋按容积率在0.75(含0.75)以下和容积率在0.75以上两种标准进行货币补偿。如宅基地实有容积率没有达到1.0的按容积率1.0进行补偿。
补偿标准如下表:
容积率 |
补偿标准 |
0.75以下(含0.75)部分 |
宅基地面积×0.75×2500元 |
0.75以上部分 |
宅基地面积×(总容积率﹣0.75)×400元 |
(二)优惠价购买安置房屋。
1.被征收人选择回购安置房的,按照本方案规定获得货币补偿后,由区人民政府组织被征收人就近购买位于各相应的城中村改造安置小区房屋(兴安路以西:回购代州营村安置小区,或回购下新营村安置小区;兴安路以东:回购毫沁营村安置小区)。
2.优惠价购买安置房及结算。被征收人可以按照3600元/㎡的优惠价购买相应小区的回迁安置房。(楼层差价以购房合同价为准)
(1)回购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为宅基地面积的0.75倍,但每户购买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2)人均低于35平方米的,可以按照人均35平方米享受购买指标。
(3)由于户型限制,差额面积30平方米以内部分仍按照优惠价结算,超出30平方米部分按照4200元/㎡结算。
3.选房顺序依据签订征收协议的顺序进行,在指定的楼座范围内,提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者可优先对楼层、户型进行选择。
4.购房补贴标准为800元/月/户。根据购房合同签订日期至交房日期据实结算。如延时交房,超出时间段的购房补贴按双倍给予补偿。
5.为了更好的保障困难人群的居住生活条件,原宅基地使用面积及房屋建筑面积较小的,被征收人在货币补偿后不足以回购原居住面积房屋的,以购房补助形式补足原居住面积进行补偿。
(三)其他补偿
1.用于办公、教育、医疗、卫生等厂院,经认定合法的,按照以下办法补偿;
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以上各类建筑物、附着物及其场院用地由中介机构评估后对产权人给予补偿;或者参照宅基地上房屋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对于总容积率小于0.75的厂院,以实有房屋面积按照容积率0.75反算房屋占地面积,反算出的房屋占地面积及实有房屋按照本《方案》第三条(一)款规定的房屋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剩余占地面积按照730元/㎡予以补偿;对于总容积率大于0.75的厂院,按照本《方案》第三条(一)款规定的房屋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土地部分不再另行补偿)。
2.本次征收范围内的临街院落及单体建筑有用于商业经营、生产加工等房屋,需经认定组审核认定后(以下简称“商业用房”),在征收过程中按照本《方案》第三条(一)款货币补偿后,再根据“商业用房”经营及纳税情况按以下标准额外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1)临110国道、北二环路、兴安北路等主次干道的,按“商业用房”建筑面积1500-2000元/㎡予以货币补偿;
(2)村庄主、次干道的临街“商业用房”按建筑面积1000-1500元/㎡予以货币补偿。
3.从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对于积极配合征收工作,按时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院落占地面积给予最高300元/㎡奖励。拒不配合的、依法被执行强制拆除的房屋不予奖励。
4.房屋装修补偿:
在征收过程中可视装修质量状况按建筑面积给予100元/㎡—300元/㎡补偿。
5.搬迁费及附属物补偿。(见附表二)
第四条 下列建筑物或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占用耕地、林地、草地搭建的建筑物、附着物;
(二)占压村庄道路抢建、搭建的违章建筑;
(三)用简易材料搭建的不具备居住条件和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附着物;
(四)在市或区政府已明确划定为禁止新建房屋的地段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第五条 在征收改造过程中,如无理取闹、胁迫、侮辱、殴打征收工作人员,阻碍执行公务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 为确保征收改造工作顺利实施,对无故不搬迁者,漫天要价、扰乱拆迁秩序、刁难征收工作人员者,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将履行法律程序强制执行。
第七条 达成宅基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征收单位收回被征收人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统一移交原发证部门注销。
第八条 对房屋产权不明的,房屋征收单位应该就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登于《呼和浩特日报》,经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审核后,征收单位向公证机关办理符合诉讼要求的证据保全,由区政府组织依法实施先行拆除。
第九条 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如果同类情况补偿标准提高的,征收部门将按照提高的标准对之前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进行追加,确保支持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利益最大化。
第十条 签订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应于5日内搬迁完毕。
第十一条 本补偿安置方案主要针对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及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补偿安置方案依据《呼和浩特市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新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宅基地补偿安置的指导意见》做出,未涉及事宜,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补充确定。
附表:1.搬家补助费、附属设施和附属物补偿标准;
2.楼层差价参考表
2016年5月13日
附表1:
搬家补助费、附属设施和附属物补偿标准
项目 |
单位 |
补偿金额 |
备注 |
|
搬家补助费 |
㎡ |
10元/㎡ |
按建筑面积 |
|
门楼 |
个 |
500-1000元/个 |
||
菜窖 |
个 |
500-1000元/个 |
||
围墙 |
延长米 |
高0.8-1米50元/延长米;高1米以上的100元/延长米 |
||
自来水 |
户 |
300元/户 |
||
压水井 |
眼 |
500元/眼 |
||
机井 |
眼 |
按评估确定 |
||
土暖气 |
平方米 |
30元/㎡ |
||
成果树(胸径5-8㎝) |
株 |
200-500元/株 |
||
葡萄 |
架 |
500-1000元/架 |
||
电话 |
部 |
300元/部 |
||
有线电视 |
户 |
500元/户 |
||
坟头 |
个 |
600-1000元/个 |
||
坟帐 |
个 |
6000元/个 |
||
三相电 |
千瓦 |
500元/千瓦 |
具有供电部门核发的“用电证” |
|
地下室 |
㎡ |
500-800元/㎡ |
附表2:
楼层差价参考表
楼层 |
楼层差价(单位:元/㎡) |
备注 |
顶层 |
-150 |
住 宅 |
… |
… | |
十九 |
30 | |
十八 |
60 | |
十七 |
90 | |
十六 |
120 | |
十五 |
150 | |
十四 |
120 | |
十三 |
90 | |
十二 |
60 | |
十一 |
30 | |
十 |
0 | |
九 |
-30 | |
八 |
-60 | |
七 |
-90 | |
六 |
-120 | |
五 |
-150 | |
四 |
-150 | |
三 |
-150 | |
二 |
-150 | |
一 |
-150 |
注:此表为楼层差价参考表,各村的安置房屋楼层差价以购房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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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05-16 15:23点击量:
来源:征收办
为了进一步提升城乡居民宜居水平,不断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快速路两侧城中村实施改造,我区负责具体实施。为确保征收项目的顺利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呼和浩特市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和《新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宅基地补偿安置的指导意见》(新政发〔2011〕9号),结合我市其他区域的征收房屋补偿政策,特制定本区域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条 本方案适用于快速路两侧城中村改造用地范围。
第二条 被征收宅基地、房屋权属的合法性的认定。
(一)持有《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1982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房屋,持有区人民政府建设年份证明的;
(三)1983年1月1日至1991年8月31日建成的房屋,持有市或城建部门的批准的村镇房屋准建(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明的;
(四)1991年9月1日至2001年4月30日建成的房屋,持有区人民政府、市或区土地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证明和市或区城建部门批准的村镇房屋准建(许可)证的;
(五)2001年5月1日以后建成的房屋,持有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和市土地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证明的;
(六)其他可证明宅基地、房屋权属合法性的材料。
以上涉及的内容,由以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会相关人员组成的认定组进行核实认定后,予以确认。
第三条 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与优惠价购买安置房屋相结合的补偿方式。被征收户经审核、认定符合标准的,给予货币补偿后,要求进行住房安置的,可以优惠价购买安置房屋。
(一)货币补偿
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实行房地分离的方式。村民宅基地按730元/㎡进行补偿,宅基地面积按土地使用证明或实际测量予以确认。地上村民房屋的补偿按照宅基地总容积率划分两个类别:被征收房屋按容积率在0.75(含0.75)以下和容积率在0.75以上两种标准进行货币补偿。如宅基地实有容积率没有达到1.0的按容积率1.0进行补偿。
补偿标准如下表:
容积率 |
补偿标准 |
0.75以下(含0.75)部分 |
宅基地面积×0.75×2500元 |
0.75以上部分 |
宅基地面积×(总容积率﹣0.75)×400元 |
(二)优惠价购买安置房屋。
1.被征收人选择回购安置房的,按照本方案规定获得货币补偿后,由区人民政府组织被征收人就近购买位于各相应的城中村改造安置小区房屋(兴安路以西:回购代州营村安置小区,或回购下新营村安置小区;兴安路以东:回购毫沁营村安置小区)。
2.优惠价购买安置房及结算。被征收人可以按照3600元/㎡的优惠价购买相应小区的回迁安置房。(楼层差价以购房合同价为准)
(1)回购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为宅基地面积的0.75倍,但每户购买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2)人均低于35平方米的,可以按照人均35平方米享受购买指标。
(3)由于户型限制,差额面积30平方米以内部分仍按照优惠价结算,超出30平方米部分按照4200元/㎡结算。
3.选房顺序依据签订征收协议的顺序进行,在指定的楼座范围内,提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者可优先对楼层、户型进行选择。
4.购房补贴标准为800元/月/户。根据购房合同签订日期至交房日期据实结算。如延时交房,超出时间段的购房补贴按双倍给予补偿。
5.为了更好的保障困难人群的居住生活条件,原宅基地使用面积及房屋建筑面积较小的,被征收人在货币补偿后不足以回购原居住面积房屋的,以购房补助形式补足原居住面积进行补偿。
(三)其他补偿
1.用于办公、教育、医疗、卫生等厂院,经认定合法的,按照以下办法补偿;
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以上各类建筑物、附着物及其场院用地由中介机构评估后对产权人给予补偿;或者参照宅基地上房屋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对于总容积率小于0.75的厂院,以实有房屋面积按照容积率0.75反算房屋占地面积,反算出的房屋占地面积及实有房屋按照本《方案》第三条(一)款规定的房屋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剩余占地面积按照730元/㎡予以补偿;对于总容积率大于0.75的厂院,按照本《方案》第三条(一)款规定的房屋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土地部分不再另行补偿)。
2.本次征收范围内的临街院落及单体建筑有用于商业经营、生产加工等房屋,需经认定组审核认定后(以下简称“商业用房”),在征收过程中按照本《方案》第三条(一)款货币补偿后,再根据“商业用房”经营及纳税情况按以下标准额外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1)临110国道、北二环路、兴安北路等主次干道的,按“商业用房”建筑面积1500-2000元/㎡予以货币补偿;
(2)村庄主、次干道的临街“商业用房”按建筑面积1000-1500元/㎡予以货币补偿。
3.从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对于积极配合征收工作,按时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院落占地面积给予最高300元/㎡奖励。拒不配合的、依法被执行强制拆除的房屋不予奖励。
4.房屋装修补偿:
在征收过程中可视装修质量状况按建筑面积给予100元/㎡—300元/㎡补偿。
5.搬迁费及附属物补偿。(见附表二)
第四条 下列建筑物或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占用耕地、林地、草地搭建的建筑物、附着物;
(二)占压村庄道路抢建、搭建的违章建筑;
(三)用简易材料搭建的不具备居住条件和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附着物;
(四)在市或区政府已明确划定为禁止新建房屋的地段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第五条 在征收改造过程中,如无理取闹、胁迫、侮辱、殴打征收工作人员,阻碍执行公务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 为确保征收改造工作顺利实施,对无故不搬迁者,漫天要价、扰乱拆迁秩序、刁难征收工作人员者,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将履行法律程序强制执行。
第七条 达成宅基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征收单位收回被征收人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统一移交原发证部门注销。
第八条 对房屋产权不明的,房屋征收单位应该就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登于《呼和浩特日报》,经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审核后,征收单位向公证机关办理符合诉讼要求的证据保全,由区政府组织依法实施先行拆除。
第九条 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如果同类情况补偿标准提高的,征收部门将按照提高的标准对之前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进行追加,确保支持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利益最大化。
第十条 签订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应于5日内搬迁完毕。
第十一条 本补偿安置方案主要针对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及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补偿安置方案依据《呼和浩特市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新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宅基地补偿安置的指导意见》做出,未涉及事宜,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补充确定。
附表:1.搬家补助费、附属设施和附属物补偿标准;
2.楼层差价参考表
2016年5月13日
附表1:
搬家补助费、附属设施和附属物补偿标准
项目 |
单位 |
补偿金额 |
备注 |
|
搬家补助费 |
㎡ |
10元/㎡ |
按建筑面积 |
|
门楼 |
个 |
500-1000元/个 |
||
菜窖 |
个 |
500-1000元/个 |
||
围墙 |
延长米 |
高0.8-1米50元/延长米;高1米以上的100元/延长米 |
||
自来水 |
户 |
300元/户 |
||
压水井 |
眼 |
500元/眼 |
||
机井 |
眼 |
按评估确定 |
||
土暖气 |
平方米 |
30元/㎡ |
||
成果树(胸径5-8㎝) |
株 |
200-500元/株 |
||
葡萄 |
架 |
500-1000元/架 |
||
电话 |
部 |
300元/部 |
||
有线电视 |
户 |
500元/户 |
||
坟头 |
个 |
600-1000元/个 |
||
坟帐 |
个 |
6000元/个 |
||
三相电 |
千瓦 |
500元/千瓦 |
具有供电部门核发的“用电证” |
|
地下室 |
㎡ |
500-800元/㎡ |
附表2:
楼层差价参考表
楼层 |
楼层差价(单位:元/㎡) |
备注 |
顶层 |
-150 |
住 宅 |
… |
… | |
十九 |
30 | |
十八 |
60 | |
十七 |
90 | |
十六 |
120 | |
十五 |
150 | |
十四 |
120 | |
十三 |
90 | |
十二 |
60 | |
十一 |
30 | |
十 |
0 | |
九 |
-30 | |
八 |
-60 | |
七 |
-90 | |
六 |
-120 | |
五 |
-150 | |
四 |
-150 | |
三 |
-150 | |
二 |
-150 | |
一 |
-150 |
注:此表为楼层差价参考表,各村的安置房屋楼层差价以购房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