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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运动员聘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04 15:10 点击量:68
来源: 文体旅游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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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党委编办,教育、公安、财政、人社、体育行政部门,自治区体育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运动员聘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6月4日


内蒙古自治区运动员聘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自治区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提高自治区优秀运动队和运动员人事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保障运动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等六部委《关于印发<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体育局所属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优秀运动队中专业从事某项体育运动训练和参加比赛,且享受试训体育津贴或体育津贴的人员。

第四条 运动员实行试训、聘用和退役制度,优秀运动员实行职业转换过渡期制度。

第五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运动员聘用的综合管理部门。自治区体育局会同自治区机构编制、教育、公安、财政、人社等部门负责自治区优秀运动员的招聘、培养和退役工作。

第二章 运动员试训

第六条 根据运动训练的特殊性,在办理优秀运动员聘用手续前,每年可组织一定规模人员进行试训。试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试训运动员不占编制,在优秀运动员编制外单列。试训人数一般控制在优秀运动队运动员编制数的30%以内。试训运动员在试训前,自治区竞技体育训练中心应当与其本人或其监护人(不满16周岁的指定法定监护人)签订由自治区体育局制定的试训合同书。

第七条 试训运动员一般从集训运动员中择优选择,或从进入内蒙古体育职业学院竞技体育项目中专班学习的人员中择优招聘。试训标准由自治区体育局制定,原则上从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人员中择优招聘,个别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试训运动员在试训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试训体育津贴,达到领取成绩津贴条件的,可领取相应的成绩津贴。运动员试训期间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试训运动员应接受相应的文化教育,竞技体育训练中心要协助教育部门做好教学组织工作。

第九条 试训运动员在试训期内应按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注册管理相关规定代表内蒙古进行注册,努力完成各项训练、比赛任务,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竞技体育训练中心及分支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对出现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的试训运动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等予以处理,情节较重的(包括兴奋剂违规被禁赛1年以上),竞技体育训练中心应终止其试训运动员身份。

第十一条 对符合聘用标准的运动员,根据个人意愿,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优秀运动员聘用手续,其最后一次在竞技体育训练中心试训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对试训结束达不到聘用标准的运动员,由竞技体育训练中心办理停训登记,并通知试训运动员本人及输送单位,终止试训及相关待遇,试训运动员回输送单位或居住所在地。

第三章 优秀运动员招聘

第十二条 优秀运动员的招聘应在运动员编制内进行,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科学、规范的原则,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优秀运动员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自治区体育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优秀运动员聘用标准。具体标准应体现项目特点和运动员成才规律,包括健康状况、身体形态、专项技能、文化水平等内容。可采取专业测试或直接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十四条 竞技体育训练中心根据运动项目发展现状、实际需要、运动员编制情况,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年度优秀运动员招聘计划报自治区体育局,经研究确定后报自治区党委编办批准。自治区体育局制定年度招聘工作方案,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组织实施。优秀运动员招聘原则上每年3月份集中进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则顺延或增加一次。招聘未满16周岁的优秀运动员,需征得其监护人同意。

第十五条 自治区体育局应规范运动员聘用工作程序,完善运动员聘用公示制度。招聘工作结束后,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同意后,由竞技体育训练中心与优秀运动员本人或其监护人(不满16周岁的指定法定监护人)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对于跨地区或从农村牧区聘用的运动员,公安部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备案通知,办理有关人员落户手续。

第四章 优秀运动员在训

第十七条 优秀运动员实行岗位管理。优秀运动员岗位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并列管理,不划分岗位等级,不控制内部结构比例。竞技体育训练中心按照岗位职责,建立健全优秀运动员注册、管理、考核办法,督促优秀运动员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科学训练,按要求完成规定的训练比赛任务。

第十八条 竞技体育训练中心牵头做好新聘用优秀运动员的岗前培训和入队教育,内容包括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华体育精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想信念、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职业规范、项目特点、比赛规则、规章制度、工资福利、社会保障政策、安全知识、反兴奋剂知识等,使优秀运动员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牢固树立为国家、为自治区争光的理想信念。

第十九条 竞技体育训练中心应坚持科学训练的原则,会同自治区体育科学研究所、体育医院,指导、监督教练员根据本项目发展规律和竞赛规则,合理安排优秀运动员的训练、比赛、学习和生活。

第二十条 竞技体育训练中心要建立健全优秀运动员档案,包括:人事档案、运动技术档案、文化学籍档案、健康体检档案等。要积极协调有关中小学校,保障优秀运动员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利。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优秀运动员在保证训练的基础上进入高等院校学习。对符合国家体育总局免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条件的运动员应积极推荐,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优秀运动员享受工资和住房公积金待遇。竞技体育训练中心可根据项目特点和风险性为运动员(含集训、试训运动员)购买商业保险、伤残互助保险等。训练保障单位应每年安排优秀运动员体检1次,排查健康隐患,并在训练比赛中提供必要的医务保障。

第五章 优秀运动员停训

第二十二条 优秀运动员不能继续从事专业训练,可办理停训并离队。按停训原因分为正常停训和非正常停训,履行不同程序。

第二十三条 正常停训包括优秀运动员聘用时间满2年(以优秀运动员聘用合同签订开始之日计算),因身体、技术、年龄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专业训练;或优秀运动员聘用时间不满2年,因意外情况或不可预测原因出现严重伤病,或因运动水平下降且无法恢复状态,经县级以上综合医院或体育局所属体育医院出具鉴定证明不宜参加运动训练(因高强度训练引发的心理疾病需全国三级甲等医院鉴定)。

第二十四条 对正常停训运动员,由优秀运动员本人或所在运动队提出申请,经分支机构集体研究并经竞技体育训练中心审核同意,报自治区体育局备案后办理停训手续。正常停训运动员享受职业转换过渡期待遇,领取相应的退役费,选择自主择业的按照相关规定领取一次性自主择业经济补偿。

第二十五条 非正常停训包括优秀运动员违反事业单位管理相关规定,私自离队、擅自停止训练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或因违纪违法被单位开除的;或因出现兴奋剂违规被禁赛2年以上的。

第二十六条 对非正常停训运动员,按相关规定经分支机构和竞技体育训练中心集体研究同意后,报自治区体育局审核批准,与其解除聘用合同。非正常停训运动员不得享受职业转换过渡期待遇,不予发放退役费和自主择业经济补偿。

第二十七条 优秀运动员正常停训后,给予不超过一年的职业转换过渡期,具体期限由所在训练中心与运动员协商确定,原则上从运动员停训的下月起算。职业转换过渡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期间不计算运龄,体育津贴照发。

第二十八条 做好优秀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管理工作。自治区体育局负责组织、委托、协调优秀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的体育专项理论知识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推荐指导工作。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应积极支持、密切配合,逐步将职业教育和培训内容纳入优秀运动员文化教育必修课程。过渡期内的优秀运动员可申请参加体育部门举办的优秀运动员职业转换培训班,以及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体育院校、职业学院举办的各类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再就业能力。

第二十九条 优秀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满,本人未落实具体聘用单位(包括符合规定条件进入高等学校学习的)又不办理自主择业手续的,竞技体育训练中心可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将其人事档案转移到原输送地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本人在读学校。

第六章 优秀运动员退役

第三十条 正常停训的优秀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结束,与单位正式解除聘用合同,不再使用优秀运动员编制,办理退役手续。

第三十一条 优秀运动员与竞技体育训练中心解除聘用合同后,各级公安、人社等部门协助办理退役运动员户口、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的转移衔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人社、机构编制、教育等部门应创造条件,努力拓宽退役运动员就业渠道,关心退役运动员的工作、生活。

第三十三条 退役运动员愿意进入高校学习并符合入学条件的,自治区体育局和教育厅应为退役运动员接受高等教育创造条件。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各级各类体育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对取得优异成绩的退役运动员(优异成绩标准附后),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对其他退役运动员,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三十五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建成的体育设施所在单位,必须安排一定比例岗位用于聘用退役运动员。

第三十六条 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要为退役后有意从事体育教育工作的优秀运动员考取教师资格证创造条件。各类教育事业单位招聘体育教师等体育类专业技术人员,对取得优异成绩且具有教师资格的退役运动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对其他具有教师资格的退役运动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招聘体育教练员优先面向取得一级及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的退役运动员。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运动员聘用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三十八条 严格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对违反招聘纪律的运动员,取消聘用资格;对违反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的运动员,解除聘用合同。对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运动员社会保险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退役运动员执行新进入单位的工资制度。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伤残等级的退役运动员待遇,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体育局和自治区竞技体育训练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帮助。

第四十条 各盟市设有运动队建制的,其运动员聘用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自治区体育局负责解释,原《内蒙古自治区运动员聘用暂行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关于“取得优异成绩的退役运动员”成绩标准的说明

正文所提到的“取得优异成绩的退役运动员”,是指在世界重大比赛、亚洲重大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中有突出表现或取得相应成绩的退役运动员。具体标准为:

一、代表国家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包括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等世界重大比赛。

二、代表国家在亚洲运动会(包括亚洲冬季运动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等亚洲重大比赛中取得录取名次。

三、代表国家在青奥会、世界青年锦标赛等世界青年比赛中取得录取名次。

四、代表自治区在全国运动会(包括全国冬季运动会)中取得录取名次。

五、代表自治区在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等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中取得前三名。

六、在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等其他类别的全国综合性比赛上获得前三名(一等奖至三等奖)。

七、在规定赛事中达到成绩标准,符合审批条件,被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

八、未取得上述成绩的特殊人才需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党组会议研究同意。


信息来源:自治区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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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运动员聘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6-04 15:10点击量:

来源:文体旅游广电局

各盟市党委编办,教育、公安、财政、人社、体育行政部门,自治区体育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运动员聘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6月4日


内蒙古自治区运动员聘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自治区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提高自治区优秀运动队和运动员人事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保障运动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等六部委《关于印发<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体育局所属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优秀运动队中专业从事某项体育运动训练和参加比赛,且享受试训体育津贴或体育津贴的人员。

第四条 运动员实行试训、聘用和退役制度,优秀运动员实行职业转换过渡期制度。

第五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运动员聘用的综合管理部门。自治区体育局会同自治区机构编制、教育、公安、财政、人社等部门负责自治区优秀运动员的招聘、培养和退役工作。

第二章 运动员试训

第六条 根据运动训练的特殊性,在办理优秀运动员聘用手续前,每年可组织一定规模人员进行试训。试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试训运动员不占编制,在优秀运动员编制外单列。试训人数一般控制在优秀运动队运动员编制数的30%以内。试训运动员在试训前,自治区竞技体育训练中心应当与其本人或其监护人(不满16周岁的指定法定监护人)签订由自治区体育局制定的试训合同书。

第七条 试训运动员一般从集训运动员中择优选择,或从进入内蒙古体育职业学院竞技体育项目中专班学习的人员中择优招聘。试训标准由自治区体育局制定,原则上从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人员中择优招聘,个别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试训运动员在试训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试训体育津贴,达到领取成绩津贴条件的,可领取相应的成绩津贴。运动员试训期间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试训运动员应接受相应的文化教育,竞技体育训练中心要协助教育部门做好教学组织工作。

第九条 试训运动员在试训期内应按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注册管理相关规定代表内蒙古进行注册,努力完成各项训练、比赛任务,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竞技体育训练中心及分支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对出现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的试训运动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等予以处理,情节较重的(包括兴奋剂违规被禁赛1年以上),竞技体育训练中心应终止其试训运动员身份。

第十一条 对符合聘用标准的运动员,根据个人意愿,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优秀运动员聘用手续,其最后一次在竞技体育训练中心试训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对试训结束达不到聘用标准的运动员,由竞技体育训练中心办理停训登记,并通知试训运动员本人及输送单位,终止试训及相关待遇,试训运动员回输送单位或居住所在地。

第三章 优秀运动员招聘

第十二条 优秀运动员的招聘应在运动员编制内进行,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科学、规范的原则,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优秀运动员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自治区体育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优秀运动员聘用标准。具体标准应体现项目特点和运动员成才规律,包括健康状况、身体形态、专项技能、文化水平等内容。可采取专业测试或直接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十四条 竞技体育训练中心根据运动项目发展现状、实际需要、运动员编制情况,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年度优秀运动员招聘计划报自治区体育局,经研究确定后报自治区党委编办批准。自治区体育局制定年度招聘工作方案,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组织实施。优秀运动员招聘原则上每年3月份集中进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则顺延或增加一次。招聘未满16周岁的优秀运动员,需征得其监护人同意。

第十五条 自治区体育局应规范运动员聘用工作程序,完善运动员聘用公示制度。招聘工作结束后,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同意后,由竞技体育训练中心与优秀运动员本人或其监护人(不满16周岁的指定法定监护人)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对于跨地区或从农村牧区聘用的运动员,公安部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备案通知,办理有关人员落户手续。

第四章 优秀运动员在训

第十七条 优秀运动员实行岗位管理。优秀运动员岗位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并列管理,不划分岗位等级,不控制内部结构比例。竞技体育训练中心按照岗位职责,建立健全优秀运动员注册、管理、考核办法,督促优秀运动员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科学训练,按要求完成规定的训练比赛任务。

第十八条 竞技体育训练中心牵头做好新聘用优秀运动员的岗前培训和入队教育,内容包括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华体育精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想信念、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职业规范、项目特点、比赛规则、规章制度、工资福利、社会保障政策、安全知识、反兴奋剂知识等,使优秀运动员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牢固树立为国家、为自治区争光的理想信念。

第十九条 竞技体育训练中心应坚持科学训练的原则,会同自治区体育科学研究所、体育医院,指导、监督教练员根据本项目发展规律和竞赛规则,合理安排优秀运动员的训练、比赛、学习和生活。

第二十条 竞技体育训练中心要建立健全优秀运动员档案,包括:人事档案、运动技术档案、文化学籍档案、健康体检档案等。要积极协调有关中小学校,保障优秀运动员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利。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优秀运动员在保证训练的基础上进入高等院校学习。对符合国家体育总局免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条件的运动员应积极推荐,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优秀运动员享受工资和住房公积金待遇。竞技体育训练中心可根据项目特点和风险性为运动员(含集训、试训运动员)购买商业保险、伤残互助保险等。训练保障单位应每年安排优秀运动员体检1次,排查健康隐患,并在训练比赛中提供必要的医务保障。

第五章 优秀运动员停训

第二十二条 优秀运动员不能继续从事专业训练,可办理停训并离队。按停训原因分为正常停训和非正常停训,履行不同程序。

第二十三条 正常停训包括优秀运动员聘用时间满2年(以优秀运动员聘用合同签订开始之日计算),因身体、技术、年龄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专业训练;或优秀运动员聘用时间不满2年,因意外情况或不可预测原因出现严重伤病,或因运动水平下降且无法恢复状态,经县级以上综合医院或体育局所属体育医院出具鉴定证明不宜参加运动训练(因高强度训练引发的心理疾病需全国三级甲等医院鉴定)。

第二十四条 对正常停训运动员,由优秀运动员本人或所在运动队提出申请,经分支机构集体研究并经竞技体育训练中心审核同意,报自治区体育局备案后办理停训手续。正常停训运动员享受职业转换过渡期待遇,领取相应的退役费,选择自主择业的按照相关规定领取一次性自主择业经济补偿。

第二十五条 非正常停训包括优秀运动员违反事业单位管理相关规定,私自离队、擅自停止训练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或因违纪违法被单位开除的;或因出现兴奋剂违规被禁赛2年以上的。

第二十六条 对非正常停训运动员,按相关规定经分支机构和竞技体育训练中心集体研究同意后,报自治区体育局审核批准,与其解除聘用合同。非正常停训运动员不得享受职业转换过渡期待遇,不予发放退役费和自主择业经济补偿。

第二十七条 优秀运动员正常停训后,给予不超过一年的职业转换过渡期,具体期限由所在训练中心与运动员协商确定,原则上从运动员停训的下月起算。职业转换过渡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期间不计算运龄,体育津贴照发。

第二十八条 做好优秀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管理工作。自治区体育局负责组织、委托、协调优秀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的体育专项理论知识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推荐指导工作。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应积极支持、密切配合,逐步将职业教育和培训内容纳入优秀运动员文化教育必修课程。过渡期内的优秀运动员可申请参加体育部门举办的优秀运动员职业转换培训班,以及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体育院校、职业学院举办的各类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再就业能力。

第二十九条 优秀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满,本人未落实具体聘用单位(包括符合规定条件进入高等学校学习的)又不办理自主择业手续的,竞技体育训练中心可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将其人事档案转移到原输送地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本人在读学校。

第六章 优秀运动员退役

第三十条 正常停训的优秀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结束,与单位正式解除聘用合同,不再使用优秀运动员编制,办理退役手续。

第三十一条 优秀运动员与竞技体育训练中心解除聘用合同后,各级公安、人社等部门协助办理退役运动员户口、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的转移衔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人社、机构编制、教育等部门应创造条件,努力拓宽退役运动员就业渠道,关心退役运动员的工作、生活。

第三十三条 退役运动员愿意进入高校学习并符合入学条件的,自治区体育局和教育厅应为退役运动员接受高等教育创造条件。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各级各类体育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对取得优异成绩的退役运动员(优异成绩标准附后),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对其他退役运动员,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三十五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建成的体育设施所在单位,必须安排一定比例岗位用于聘用退役运动员。

第三十六条 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要为退役后有意从事体育教育工作的优秀运动员考取教师资格证创造条件。各类教育事业单位招聘体育教师等体育类专业技术人员,对取得优异成绩且具有教师资格的退役运动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对其他具有教师资格的退役运动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招聘体育教练员优先面向取得一级及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的退役运动员。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运动员聘用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三十八条 严格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对违反招聘纪律的运动员,取消聘用资格;对违反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的运动员,解除聘用合同。对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运动员社会保险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退役运动员执行新进入单位的工资制度。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伤残等级的退役运动员待遇,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体育局和自治区竞技体育训练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帮助。

第四十条 各盟市设有运动队建制的,其运动员聘用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自治区体育局负责解释,原《内蒙古自治区运动员聘用暂行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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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得优异成绩的退役运动员”成绩标准的说明

正文所提到的“取得优异成绩的退役运动员”,是指在世界重大比赛、亚洲重大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中有突出表现或取得相应成绩的退役运动员。具体标准为:

一、代表国家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包括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等世界重大比赛。

二、代表国家在亚洲运动会(包括亚洲冬季运动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等亚洲重大比赛中取得录取名次。

三、代表国家在青奥会、世界青年锦标赛等世界青年比赛中取得录取名次。

四、代表自治区在全国运动会(包括全国冬季运动会)中取得录取名次。

五、代表自治区在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等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中取得前三名。

六、在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等其他类别的全国综合性比赛上获得前三名(一等奖至三等奖)。

七、在规定赛事中达到成绩标准,符合审批条件,被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

八、未取得上述成绩的特殊人才需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党组会议研究同意。


信息来源:自治区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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