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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3-03-18 17:24 点击量:68
来源: 新城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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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过渡期内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放在突出位置,以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统领衔接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调整完善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政策,持续提高衔接资金管理水平,确保其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中发挥效益。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平稳过渡。过渡期内,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上下更大功夫、给予更多后续帮扶支持,对脱贫旗县、出列嘎查村、脱贫人口扶上马送一程,确保脱贫群众不返贫。加强防止返贫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和事后帮扶措施。

(二)坚持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在保持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需要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财政投入规模,优化支出结构,调整支持重点,聚焦支持脱贫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适当向国家和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倾斜。

(三)坚持权责统一。对于自治区及以下衔接资金管理权限,要充分赋权,能放则放、应放尽放,严禁明放暗不放、变相自行调整或收回权限。严肃财经纪律,压实盟市、旗县(市、区)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衔接资金相关规定使用管理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实效性。

三、调整完善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政策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自治区安排衔接资金切块下达到旗县(市、区),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用于巩固“两不愁、三保障”成果,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促进脱贫人口稳定就业,持续改善脱贫地区基础设施条件,进一步提升脱贫地区公共服务水平。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衔接资金占比,2022—2025年度,各盟市收到的中央、自治区财政衔接资金用于产业的比例应分别≥55%、60%、65%和70%,且不得低于上年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占比。旗县(市、区)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衔接资金,用于支持非贫困嘎查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以及旗县(市、区)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二)保持过渡期内社会救助兜底政策总体稳定。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按规定纳入农村牧区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按照困难类型及时给予专项救助、临时救助等。

(三)建立健全有效衔接激励机制。充分发挥衔接资金激励引导作用,加大在考核评估机制上的衔接力度,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聚焦巩固、拓展、衔接主线,逐步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分类考核评估专项激励机制,对考核评估结果好的盟市以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成效显著的旗县(市、区)给予资金奖励,安排中央预算内以工代赈试点项目时优先予以考虑,不断增强考核评估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

四、健全衔接资金投入使用机制

(一)科学合理安排衔接资金预算。继续把脱贫旗县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支持重点,脱贫攻坚期间给予贫困地区强化财政保障能力的政策继续维持一段时间,并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强衔接。过渡期内,各盟市、旗县(市、区)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充分发挥内蒙古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金的引导作用,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更多投向脱贫地区,加快与脱贫旗县项目对接,实行市场化运作。

(二)下放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按照任务、责任、权力相统一的原则,自治区对衔接资金实行“因素分配、切块下达、县级审批、自治区盟市备案”的管理办法,将衔接资金审批权真正下放到基层。自治区财政厅、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民委、农牧厅、林草局等部门根据各旗县(市、区)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相关人群收入、造林良种使用率、政策因素、实际需求、绩效等考核结果因素,切块分配下达到各盟市、旗县(市、区),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项目需求组织实施。

(三)严格执行衔接资金预算下达时限。中央财政衔接资金系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相关规定,自治区必须在30日内拨付到旗县(市、区)。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民委、农牧厅、林草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要提前研究年度资金分配计划,在收到中央财政衔接资金指标10日内,将资金分配意见送达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提出审核意见后10日内下达盟市;盟市在10日内正式下达旗县(市、区)。自治区预算安排的财政衔接资金在自治区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盟市;行业主管部门在自治区人大批准后30日内将资金分配意见送达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提出审核意见,30日内正式下达盟市;盟市收到自治区衔接资金后30日内下达旗县(市、区)。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衔接资金(未明确项目的)后30日内将资金分解下达到项目具体实施部门(单位)和苏木乡镇。

(四)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拨付要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资金要按照建设工程相关管理办法、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按项目、分进度拨款,项目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后,除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外,其余资金要全部拨付,不得拖欠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制定、完善相关办法,简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及手续,推进“多评(审、规)合一”“多图联审”改革,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财政支持贫困村微小型项目由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办库〔2019〕75号)有关规定,涉及脱贫嘎查村的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五、夯实衔接资金使用管理基础

(一)抓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按照《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管理的通知》(国乡振发〔2021〕3号)要求,过渡期内项目库建设管理工作原则上按照原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通知》(国开办发〔2019〕7号)相关要求执行,项目库建设管理要求总体保持不变。认真落实“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要求,各旗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主动挂帅、组织相关部门提前谋划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并认真组织实施。要重点关注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等利益联结机制建立情况,加强与京蒙协作资金、内蒙古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金的统筹衔接,切实解决资金项目和产业项目投向不精准问题,确保衔接资金落地见效。

(二)建立衔接资金监管机制。加强衔接资金使用管理,平移脱贫攻坚期内解决资金滞留闲置、支出进度慢等问题的督查机制,2022—2023年继续对全区使用中央和自治区衔接资金的旗县(市、区)开展督查,促进衔接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依托财政国库预算执行系统、自治区财政民生服务信息平台及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定期调度全区农牧林水、财政补贴资金及衔接资金支出情况,加大督促监管力度,切实提高财政预算安排执行效果。

(三)建立健全衔接资金绩效评价体系。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衔接资金管理要求,加强衔接资金使用全流程监管,建立衔接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健全与预算安排挂钩、向同级政府报告、评价结果公开、依结果问责机制,强化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考核、项目库建设和统筹整合涉农涉牧资金等结果的正向激励,并作为分配资金的一项因素。对旗县(市、区)衔接资金滞留、执行进度慢、项目6个月以上未按时开工的,自治区、盟市可采取收回、调整等方式,用于支持执行进度快的盟市、旗县(市、区),各盟市要及时将资金收回、调整等情况报自治区相关部门。京蒙协作资金同步开展资金绩效评价。

六、继续推进脱贫旗县统筹整合涉农涉牧资金

(一)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整合。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脱贫旗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实施细则》(内财农〔2021〕812号)规定的资金整合范围开展工作,过渡期内前3年,在31个国家级脱贫旗县、4个列入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及有意愿参加的自治区级脱贫旗县开展整合试点,后2年将试点政策调整至国家和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实施。统筹整合资金优先安排用于既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又有利于完成行业发展任务的项目。优先支持产业发展、发展壮大脱贫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促进产业提质增收,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

(二)深入推进脱贫旗县涉农涉牧资金整合试点工作。试点脱贫旗县可按照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等,制定本地区涉农涉牧整合资金实施方案,赋予纳入整合旗县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对各纳入统筹整合范围内的资金,资金整合旗县可根据具体项目的实施需要自主确定牵头管理部门。相关行业部门和地方不得干扰脱贫旗县按规定使用整合资金。试点脱贫旗县要将整合资金及早下达到责任部门,由责任部门对整合支出进度及使用绩效承担主体责任,强化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

(三)严格落实脱贫旗县资金支持要求。整合资金原则上按原渠道下达到旗县(市、区),按照法定时限拨付。各级财政在保持投入总体稳定的基础上,继续按照政策要求向符合条件的脱贫旗县倾斜,确保当年安排给脱贫旗县的资金县均投入规模不低于其他旗县的县均投入规模。资金“切块下达”,不得指定具体项目或提出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和乡村振兴无关的任务要求。

七、加大衔接资金监管力度

(一)规范衔接资金使用范围。各盟市、旗县(市、区)要加强衔接资金管理,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制定的衔接资金管理办法及指导意见进行使用。中央和自治区衔接资金不得用于盟市、旗县(市、区)融资平台注资,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设立基金,不得使用衔接资金支持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龙头企业,或支持未与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的企业及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

(二)进一步明晰各行业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职责。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商财政部门拟定衔接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门审定后分配下达资金。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项目库建设、监督检查等,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管理责任。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依据职责职能,对盟市及旗县(市、区)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及考核。

(三)明确各级财政的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承担衔接资金管理监督的主体责任,根据当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规划,在抓好资金安排、分配、拨付、支付的同时,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具体责任。自治区负责对盟市、旗县(市、区)的督促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四)全面落实公告公示制度。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衔接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苏木乡镇、嘎查村两级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各级财政及资金管理部门要将相关涉农涉牧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工作进度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严厉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各级纪委监委、审计、财政、乡村振兴等有关部门通过开展衔接资金专项检查、建立负面清单、黑名单制度和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等,重点查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侵占、挥霍浪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18〕21号)同时废止。


2022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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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3-03-18 17:24点击量:

来源:新城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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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过渡期内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放在突出位置,以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统领衔接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调整完善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政策,持续提高衔接资金管理水平,确保其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中发挥效益。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平稳过渡。过渡期内,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上下更大功夫、给予更多后续帮扶支持,对脱贫旗县、出列嘎查村、脱贫人口扶上马送一程,确保脱贫群众不返贫。加强防止返贫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和事后帮扶措施。

(二)坚持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在保持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需要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财政投入规模,优化支出结构,调整支持重点,聚焦支持脱贫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适当向国家和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倾斜。

(三)坚持权责统一。对于自治区及以下衔接资金管理权限,要充分赋权,能放则放、应放尽放,严禁明放暗不放、变相自行调整或收回权限。严肃财经纪律,压实盟市、旗县(市、区)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衔接资金相关规定使用管理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实效性。

三、调整完善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政策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自治区安排衔接资金切块下达到旗县(市、区),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用于巩固“两不愁、三保障”成果,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促进脱贫人口稳定就业,持续改善脱贫地区基础设施条件,进一步提升脱贫地区公共服务水平。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衔接资金占比,2022—2025年度,各盟市收到的中央、自治区财政衔接资金用于产业的比例应分别≥55%、60%、65%和70%,且不得低于上年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占比。旗县(市、区)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衔接资金,用于支持非贫困嘎查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以及旗县(市、区)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二)保持过渡期内社会救助兜底政策总体稳定。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按规定纳入农村牧区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按照困难类型及时给予专项救助、临时救助等。

(三)建立健全有效衔接激励机制。充分发挥衔接资金激励引导作用,加大在考核评估机制上的衔接力度,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聚焦巩固、拓展、衔接主线,逐步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分类考核评估专项激励机制,对考核评估结果好的盟市以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成效显著的旗县(市、区)给予资金奖励,安排中央预算内以工代赈试点项目时优先予以考虑,不断增强考核评估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

四、健全衔接资金投入使用机制

(一)科学合理安排衔接资金预算。继续把脱贫旗县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支持重点,脱贫攻坚期间给予贫困地区强化财政保障能力的政策继续维持一段时间,并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强衔接。过渡期内,各盟市、旗县(市、区)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充分发挥内蒙古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金的引导作用,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更多投向脱贫地区,加快与脱贫旗县项目对接,实行市场化运作。

(二)下放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按照任务、责任、权力相统一的原则,自治区对衔接资金实行“因素分配、切块下达、县级审批、自治区盟市备案”的管理办法,将衔接资金审批权真正下放到基层。自治区财政厅、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民委、农牧厅、林草局等部门根据各旗县(市、区)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相关人群收入、造林良种使用率、政策因素、实际需求、绩效等考核结果因素,切块分配下达到各盟市、旗县(市、区),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项目需求组织实施。

(三)严格执行衔接资金预算下达时限。中央财政衔接资金系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相关规定,自治区必须在30日内拨付到旗县(市、区)。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民委、农牧厅、林草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要提前研究年度资金分配计划,在收到中央财政衔接资金指标10日内,将资金分配意见送达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提出审核意见后10日内下达盟市;盟市在10日内正式下达旗县(市、区)。自治区预算安排的财政衔接资金在自治区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盟市;行业主管部门在自治区人大批准后30日内将资金分配意见送达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提出审核意见,30日内正式下达盟市;盟市收到自治区衔接资金后30日内下达旗县(市、区)。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衔接资金(未明确项目的)后30日内将资金分解下达到项目具体实施部门(单位)和苏木乡镇。

(四)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拨付要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资金要按照建设工程相关管理办法、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按项目、分进度拨款,项目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后,除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外,其余资金要全部拨付,不得拖欠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制定、完善相关办法,简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及手续,推进“多评(审、规)合一”“多图联审”改革,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财政支持贫困村微小型项目由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办库〔2019〕75号)有关规定,涉及脱贫嘎查村的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五、夯实衔接资金使用管理基础

(一)抓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按照《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管理的通知》(国乡振发〔2021〕3号)要求,过渡期内项目库建设管理工作原则上按照原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通知》(国开办发〔2019〕7号)相关要求执行,项目库建设管理要求总体保持不变。认真落实“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要求,各旗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主动挂帅、组织相关部门提前谋划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并认真组织实施。要重点关注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等利益联结机制建立情况,加强与京蒙协作资金、内蒙古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金的统筹衔接,切实解决资金项目和产业项目投向不精准问题,确保衔接资金落地见效。

(二)建立衔接资金监管机制。加强衔接资金使用管理,平移脱贫攻坚期内解决资金滞留闲置、支出进度慢等问题的督查机制,2022—2023年继续对全区使用中央和自治区衔接资金的旗县(市、区)开展督查,促进衔接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依托财政国库预算执行系统、自治区财政民生服务信息平台及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定期调度全区农牧林水、财政补贴资金及衔接资金支出情况,加大督促监管力度,切实提高财政预算安排执行效果。

(三)建立健全衔接资金绩效评价体系。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衔接资金管理要求,加强衔接资金使用全流程监管,建立衔接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健全与预算安排挂钩、向同级政府报告、评价结果公开、依结果问责机制,强化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考核、项目库建设和统筹整合涉农涉牧资金等结果的正向激励,并作为分配资金的一项因素。对旗县(市、区)衔接资金滞留、执行进度慢、项目6个月以上未按时开工的,自治区、盟市可采取收回、调整等方式,用于支持执行进度快的盟市、旗县(市、区),各盟市要及时将资金收回、调整等情况报自治区相关部门。京蒙协作资金同步开展资金绩效评价。

六、继续推进脱贫旗县统筹整合涉农涉牧资金

(一)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整合。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脱贫旗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实施细则》(内财农〔2021〕812号)规定的资金整合范围开展工作,过渡期内前3年,在31个国家级脱贫旗县、4个列入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及有意愿参加的自治区级脱贫旗县开展整合试点,后2年将试点政策调整至国家和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实施。统筹整合资金优先安排用于既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又有利于完成行业发展任务的项目。优先支持产业发展、发展壮大脱贫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促进产业提质增收,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

(二)深入推进脱贫旗县涉农涉牧资金整合试点工作。试点脱贫旗县可按照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等,制定本地区涉农涉牧整合资金实施方案,赋予纳入整合旗县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对各纳入统筹整合范围内的资金,资金整合旗县可根据具体项目的实施需要自主确定牵头管理部门。相关行业部门和地方不得干扰脱贫旗县按规定使用整合资金。试点脱贫旗县要将整合资金及早下达到责任部门,由责任部门对整合支出进度及使用绩效承担主体责任,强化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

(三)严格落实脱贫旗县资金支持要求。整合资金原则上按原渠道下达到旗县(市、区),按照法定时限拨付。各级财政在保持投入总体稳定的基础上,继续按照政策要求向符合条件的脱贫旗县倾斜,确保当年安排给脱贫旗县的资金县均投入规模不低于其他旗县的县均投入规模。资金“切块下达”,不得指定具体项目或提出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和乡村振兴无关的任务要求。

七、加大衔接资金监管力度

(一)规范衔接资金使用范围。各盟市、旗县(市、区)要加强衔接资金管理,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制定的衔接资金管理办法及指导意见进行使用。中央和自治区衔接资金不得用于盟市、旗县(市、区)融资平台注资,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设立基金,不得使用衔接资金支持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龙头企业,或支持未与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的企业及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

(二)进一步明晰各行业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职责。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商财政部门拟定衔接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门审定后分配下达资金。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项目库建设、监督检查等,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管理责任。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依据职责职能,对盟市及旗县(市、区)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及考核。

(三)明确各级财政的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承担衔接资金管理监督的主体责任,根据当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规划,在抓好资金安排、分配、拨付、支付的同时,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具体责任。自治区负责对盟市、旗县(市、区)的督促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四)全面落实公告公示制度。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衔接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苏木乡镇、嘎查村两级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各级财政及资金管理部门要将相关涉农涉牧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工作进度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严厉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各级纪委监委、审计、财政、乡村振兴等有关部门通过开展衔接资金专项检查、建立负面清单、黑名单制度和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等,重点查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侵占、挥霍浪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18〕21号)同时废止。


2022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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