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应急管字〔2023〕63号
新城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照中共新城区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城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新依法办发〔2023〕6号)要求,新城区应急管理局结合新城区安全生产实际,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制定《新城区应急管理局不予(免予)和减轻(从轻)行政处罚适用条件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在辖区生产经营单位推行安全生产首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包容审慎免罚机制,主动为生产经营单位发展提供容错纠错渠道,营造宽松、健康的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请新城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适用范围
《清单》适用于全区应急管理系统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工贸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首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的处理。
二、审慎免罚适用条件清单
(一)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自《清单》公布之日起1个年度周期内首次被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发现,并有相应记录。
(二)及时改正,即在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
(三)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即没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任何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后果。
(四)不予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当事人积极参加集中学习、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约谈告诫、履职承诺等形式的监督指导。
符合以上条件的同时,生产经营单位还需具备:
(一)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二)生产经营单位近3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三)生产经营单位自《清单》公布之日起1个年度周期内未被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适用条件清单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是指违法当事人对实施违法行为的补救,是从主观积极的角度来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二)受他人或组织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是由于某种原因而受到一定程度的威胁或者强制。当事人从主观上看是不完全愿意实施违法行为的,客观上在违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也较小。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是指当事人以实际行动对违法行为予以补救的最积极的体现。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包括揭发检举违法行为,向行政机关主动提供材料和案件线索,积极做有关当事人的工作,使行政机关的查处工作进展顺利、效果明显。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四、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抓好落实。包容审慎免罚适用条件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新城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提高思想认识,通过包容审慎免罚适用条件激励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剖析安全隐患深层原因,指导生产经营单位采取针对性措施彻底整改隐患,加强安全管理,提升本质化安全管理水平。
(二)精准施策,提升成效。新城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认真掌握《清单》中包容审慎免罚适用条件情形,实施精准执法,严格按照程序对首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情形进行调查取证,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加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及时纠正事实认定不清或程序不合法等不予行政处罚案件。同时,要针对生产经营单位重点部位和重大风险精准实施执法检查,把隐患查深查透,把整改做细做实。
(三)监督指导,规范执法。新城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制度,加强监督审核,在严格依照包容审慎免罚程序免罚到位的同时,要综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约谈告诫、预警提示等方式,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包容审慎免罚适用条件范围外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查处到位。对拒不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违法情节严重、屡犯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强化跟踪,动态完善。局机关将不定期对《清单》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对《清单》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予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抽查,对不严格执行《清单》内容、不按照程序落实包容审慎免罚条件清单的,将在全局进行通报。新城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将实施包容审慎免罚适用条件机制过程中的先进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及时反馈局机关。局机关将结合效果评估、监督检查、经验总结情况,对《清单》进行调整完善。本《清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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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9-13 15:46点击量:
来源:新城区应急管理局
新应急管字〔2023〕63号
新城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照中共新城区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城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新依法办发〔2023〕6号)要求,新城区应急管理局结合新城区安全生产实际,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制定《新城区应急管理局不予(免予)和减轻(从轻)行政处罚适用条件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在辖区生产经营单位推行安全生产首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包容审慎免罚机制,主动为生产经营单位发展提供容错纠错渠道,营造宽松、健康的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请新城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适用范围
《清单》适用于全区应急管理系统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工贸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首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的处理。
二、审慎免罚适用条件清单
(一)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自《清单》公布之日起1个年度周期内首次被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发现,并有相应记录。
(二)及时改正,即在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
(三)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即没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任何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后果。
(四)不予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当事人积极参加集中学习、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约谈告诫、履职承诺等形式的监督指导。
符合以上条件的同时,生产经营单位还需具备:
(一)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二)生产经营单位近3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三)生产经营单位自《清单》公布之日起1个年度周期内未被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适用条件清单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是指违法当事人对实施违法行为的补救,是从主观积极的角度来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二)受他人或组织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是由于某种原因而受到一定程度的威胁或者强制。当事人从主观上看是不完全愿意实施违法行为的,客观上在违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也较小。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是指当事人以实际行动对违法行为予以补救的最积极的体现。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包括揭发检举违法行为,向行政机关主动提供材料和案件线索,积极做有关当事人的工作,使行政机关的查处工作进展顺利、效果明显。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四、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抓好落实。包容审慎免罚适用条件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新城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提高思想认识,通过包容审慎免罚适用条件激励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剖析安全隐患深层原因,指导生产经营单位采取针对性措施彻底整改隐患,加强安全管理,提升本质化安全管理水平。
(二)精准施策,提升成效。新城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认真掌握《清单》中包容审慎免罚适用条件情形,实施精准执法,严格按照程序对首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情形进行调查取证,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加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及时纠正事实认定不清或程序不合法等不予行政处罚案件。同时,要针对生产经营单位重点部位和重大风险精准实施执法检查,把隐患查深查透,把整改做细做实。
(三)监督指导,规范执法。新城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制度,加强监督审核,在严格依照包容审慎免罚程序免罚到位的同时,要综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约谈告诫、预警提示等方式,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包容审慎免罚适用条件范围外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查处到位。对拒不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违法情节严重、屡犯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强化跟踪,动态完善。局机关将不定期对《清单》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对《清单》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予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抽查,对不严格执行《清单》内容、不按照程序落实包容审慎免罚条件清单的,将在全局进行通报。新城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将实施包容审慎免罚适用条件机制过程中的先进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及时反馈局机关。局机关将结合效果评估、监督检查、经验总结情况,对《清单》进行调整完善。本《清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