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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2-23 11:11 点击量:68
来源: 新城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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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

消防安全检查的公告


为规范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和《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的相关要求,现敦促辖区公众聚集场所责任主体到消防救援大队办理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检查申请,并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依法对投入使用、营业前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进行检查或核查。

二、许可范围

场所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含本数)的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溜)冰场、桑拿浴室、美容院、棋牌室、足疗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向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依法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的场所,进行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或者变更场所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等事项的,应重新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三、免于许可范围

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人数不超过50人且设在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首层的小商店、小超市、小餐馆,免于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对于当事人主动申请要求办理的,应当予以受理。

四、基本要求

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置地点还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五、申报方式及申报途径

申报方式: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或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申报途径:

1.通过内蒙古政务服务网、“蒙速办”APP进行网上申报。

2.通过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应急管理局窗口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街道泰和北街左右城南门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3层一楼47号窗口(联系电话:0471-6218617)

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受理窗口:新城区如意小区东门商铺D16号楼1-4层(联系电话:0471-2948119)

六、申报材料

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表

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应当提交《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应当提交《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申请人应按照说明逐项、如实填写,确保内容准确、完整。

2、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公众聚集场所应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的规定,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和职责,制定符合场所实际、内容完整的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主要指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材料等。申请人应为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确有困难无法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本场所相关人员办理,并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前述申请材料中,第1项材料应加盖场所印章(没有印章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确认),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第2、3、4项材料应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第1、2项材料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

七、办理程序

(一)采用告知承诺方式

1、申请。申请人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作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备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按照规定提交所需材料。

2、受理及许可。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场所属于消防安全检查范围的,依法予以受理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申请受理凭证》(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申请的,不送达申请人);对依法不予受理的项目,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对通过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当场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3、现场核查。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自作出许可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现场核查时,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到场,确有困难无法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消防安全管理人参加检查。

(二)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

1、申请及受理。申请人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并按照规定提交所需材料。窗口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场所属于消防安全检查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予以受理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申请受理凭证》(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申请的,不送达申请人);对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2、现场核查。消防救援机构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现场核查时,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到场,确有困难无法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参加检查。

3、许可。消防救援机构自现场核查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八、送达方式

相关法律文书可以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在线送达、消防业务受理窗口直接送达、邮政EMS邮寄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行选择。

九、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并将失信承诺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在信用修复前,场所再次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的,不适用告知承诺管理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2月18日



来源: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编辑:秋   月

初审:施少宇

复审:魏小龙  李 捷

终审: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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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2-23 11:11点击量:

来源:新城区融媒体中心

关于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

消防安全检查的公告


为规范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和《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的相关要求,现敦促辖区公众聚集场所责任主体到消防救援大队办理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检查申请,并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依法对投入使用、营业前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进行检查或核查。

二、许可范围

场所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含本数)的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溜)冰场、桑拿浴室、美容院、棋牌室、足疗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向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依法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的场所,进行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或者变更场所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等事项的,应重新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三、免于许可范围

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人数不超过50人且设在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首层的小商店、小超市、小餐馆,免于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对于当事人主动申请要求办理的,应当予以受理。

四、基本要求

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置地点还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五、申报方式及申报途径

申报方式: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或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申报途径:

1.通过内蒙古政务服务网、“蒙速办”APP进行网上申报。

2.通过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应急管理局窗口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街道泰和北街左右城南门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3层一楼47号窗口(联系电话:0471-6218617)

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受理窗口:新城区如意小区东门商铺D16号楼1-4层(联系电话:0471-2948119)

六、申报材料

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表

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应当提交《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应当提交《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申请人应按照说明逐项、如实填写,确保内容准确、完整。

2、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公众聚集场所应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的规定,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和职责,制定符合场所实际、内容完整的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主要指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材料等。申请人应为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确有困难无法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本场所相关人员办理,并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前述申请材料中,第1项材料应加盖场所印章(没有印章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确认),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第2、3、4项材料应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第1、2项材料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

七、办理程序

(一)采用告知承诺方式

1、申请。申请人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作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备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按照规定提交所需材料。

2、受理及许可。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场所属于消防安全检查范围的,依法予以受理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申请受理凭证》(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申请的,不送达申请人);对依法不予受理的项目,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对通过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当场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3、现场核查。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自作出许可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现场核查时,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到场,确有困难无法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消防安全管理人参加检查。

(二)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

1、申请及受理。申请人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并按照规定提交所需材料。窗口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场所属于消防安全检查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予以受理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申请受理凭证》(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申请的,不送达申请人);对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2、现场核查。消防救援机构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现场核查时,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到场,确有困难无法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参加检查。

3、许可。消防救援机构自现场核查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八、送达方式

相关法律文书可以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在线送达、消防业务受理窗口直接送达、邮政EMS邮寄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行选择。

九、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并将失信承诺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在信用修复前,场所再次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的,不适用告知承诺管理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2月18日



来源: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编辑:秋   月

初审:施少宇

复审:魏小龙  李 捷

终审: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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