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92号)精神,现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2、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下限为5%,缴存比例上限为12%,单位可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3、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应当由缴存单位核定,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当年的7月1日)开始前完成核定工作;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缴存年度当年不变。
特此通知
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4年1月30日
来源: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编辑:郇 昕
初审:施少宇
复审:李 捷
终审: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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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2-01 18:35点击量:
来源:新城区融媒体中心
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92号)精神,现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2、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下限为5%,缴存比例上限为12%,单位可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3、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应当由缴存单位核定,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当年的7月1日)开始前完成核定工作;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缴存年度当年不变。
特此通知
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4年1月30日
来源: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编辑:郇 昕
初审:施少宇
复审:李 捷
终审: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