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监测系统中领取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抽检了1份食品国抽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城区闫守奎蔬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1、样品名称:葱;购进日期:2023-06-29;抽样基数:5KG;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报告编号:NO:2023SP04623。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新城区闫守奎蔬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免于处罚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0元。
(三)整改与复查要求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负责,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分析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新城区闫守奎蔬菜店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并发布了召回公告,请相关业务监管机构及属地监管部门进一步复查验收,保证整改到位。
特此通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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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12-13 12:06点击量: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监测系统中领取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抽检了1份食品国抽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城区闫守奎蔬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1、样品名称:葱;购进日期:2023-06-29;抽样基数:5KG;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报告编号:NO:2023SP04623。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新城区闫守奎蔬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免于处罚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0元。
(三)整改与复查要求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负责,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分析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新城区闫守奎蔬菜店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并发布了召回公告,请相关业务监管机构及属地监管部门进一步复查验收,保证整改到位。
特此通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