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舜和慢城小区周围设置收费停车场问题,1、停车场区域产权归属全体业主还时开发商?小区周围既非商业区,也非单位办公区设置停车场目的是为什么?居民自家车往哪里停?严重影像居民生活、及生活水平
尊敬的网友您好,针对您的咨询的三个问题,经新城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的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核实情况,现答复如下:舜和慢城商业楼停车场(地面),由呼和浩特市乾来停车场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2023年8月16日提出新设立停车场申请并于2023年9月13日停车场设置经营准予。审批流程严格依照呼和浩特市城镇公共收费停车场建设管理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主体责任办公室下发的呼停车场整治主体办[2022]2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收费停车场设置审批(核定)相关事宜的通知》中第四款公共停车场设置审批要件的要求执行,手续齐全并形成档案留存于新城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手续齐全属于合法经营。本小区周围规划为商业区,根据规划平面图显示,该区域土地共规划机动停车位4028辆,地上停车位1470辆,住宅停车位1096辆,沿街商用停车位374辆。本次批复的停车场为商业停车位中的150辆,剩余224个车位供业主免费停车。小区道路上的车位有两种类别,其归属不能一概而论。一类是经过规划的车位。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据此,在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凡是经过规划的,无论是在地下还是在地上,无论是否在小区道路上,都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虽然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划车位的归属,但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中“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的表述来看,规划车位实际上归开发商所有。既然如此,小区道路上经过规划的车位就不属于业主共有。另一类是没有经过规划的车位。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根据体系解释的方法,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是规划车位的归属,那么第二款规定的就是规划之外的车位的归属。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规划之外,小区道路上新增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综上所述,小区道路上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开发商;规划之外新增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所以并非小区业主共有公共面积。 针对您提出的“居民自家车往哪里停,严重影响居民生活水平”的问题,由于您所描述的情况与事实不符。故不在受理范围。